信息类别: 临时救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10-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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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临时救助指南

发布日期:2025-10-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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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程序: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场、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受理情况。受理公示应当与调查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步进行。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应当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完成审核确认。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初审意见后,及时完成审核确认。

申请特别救助的,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初审意见后,要采取集体议事方式完成审核确认。

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二、设定依据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特困供养、孤儿对象: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大于或者等于10000元,原则上按40%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原则上大于或者等于30000元,按15%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其他困难家庭对象: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原则上大于或者等于42000元,按10%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特别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纳入低保的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标准每次应当高于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原则上按自付费用的9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原则上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原则上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县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因实际困难和支出未达到上述救助标准时 ,可按照实际困难和支出金额比例予以适当救助。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申请条件:


对持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家庭,给与临时救助。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临时救助所需的相关材料(疾病诊断证明、发票、住院记录等)。

五、办理流程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方式:0792-32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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