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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永修网 发布时间:2024-11-0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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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6

(此件主动公开)

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含)的人员;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人员;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按照征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县人社部门联合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予以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所在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统一按规定办理,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并填写《认定表》,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复审;

(三)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组织本地自然资源、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联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由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后,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部门联审盖章确认后,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被征地农民不属于村集体组织的,由被征地单位依照前款程序对本单位被征地农民进行认定。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开展认定工作。

第三章  参保缴费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向所在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1.个人账户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账户存储额利息。

2.被征地农民异地工作的,个人账户可全部随同转移。如中断缴费,个人账户予以封存,照计利息。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其参保人员死亡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进入单建政府补贴个人账户。

1.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2.被征地农民异地工作的,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

3.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取支取,参保人员死亡时,其政府补贴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待遇享受。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其中享受被征地农民补贴的女性参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由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自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2号)规定计发。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参照上级文件规定,按城镇企业同类退休人员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4.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手续,由县社保中心按城镇企业同类人员死亡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退休人员死亡的,县社保中心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发放。对冒领养老金的,将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参保对象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女均需年满60周岁,且按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正常缴费。

2.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经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和县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自到龄的下月起由县社保中心按月发放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3.养老金计发办法:月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含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金额)/139。

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实行适时调整。

5.若今后国家、省、市及本县有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由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从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回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其他财政资金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办法实施后,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不低于每亩1万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活期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二)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落实作为征地前置条件。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要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永修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部署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街道、企业集团),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行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配合县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配合县公安、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县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义务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永修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永修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对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县政府进行全县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通过网络(赣服通、江西人社APP等)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017年6月29日印发的《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

附件

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

资格认定表

村 (居) 委会 (盖章):                村 (居) 民小组长 (签字) :

村 (居) 委会主任 (签字)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

姓名

被征地

所在地

一、被征地情况

原有承包    耕地(亩)

共被征   耕地(亩)

现有承包耕地(亩)

家庭人 口总数

现户人均耕地(亩)

批准征地    部门

批准征地   时间

联系

电话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城乡

属性

参保类型

(职保/居保/放弃)

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不符合原因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选择代表家庭成员个人真实意愿。

户主签名 (指模) :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经办部门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自然资源局

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

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

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六份,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社保经办机构及人社、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各一份;

2.乡镇(街道)具体审核经办的牵头部门和成员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 (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出生年月以及是否挂户、参军等情况,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后加盖牵头部门公章,牵头部门将审核结果报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复核;

3.县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按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或放弃参保,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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