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永修网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7
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5日
永修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九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决委)作为县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的决策机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作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国资局出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含出资监管企业和其他级次企业。其中,出资监管企业是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资的一级企业,其他级次企业是指由出资监管企业出资的企业(即二级企业)及以下各级次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本布局和发展战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章程、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大事项核准等事项;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负责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各项职责的考核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四)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五)指导推进出资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六)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制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细则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七)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管理运营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四)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五)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县属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六)贯彻县委、县政府的战略意图,推进县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县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七)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第三章 企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比照县管干部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按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聘方案事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县国资局报县政府(县投决委)批准,再由县国资局会同出资管理企业实施;选聘程序结束后,拟聘用人选报县政府批准。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含一级企业部长、副部长,二级企业副职及部长,专业序列专家主管、高级主管等,以上人员的选聘方案事前报县国资局审核,县国资局报县政府(县投决委)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实施;选聘程序结束后,拟聘用人选报县国资局批准。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聘用基层人员,年度招聘计划和选聘方案事前报县国资局审批,县国资局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实施;选聘程序结束后,人员聘用情况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条 县国资局负责建立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并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县国资局依法授权出资监管企业进行资本运营、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县委、县政府的战略意图,县国资局进一步授予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其他级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出资监管企业对并表管理的企业按信用额度的股权比例履行融资担保职能,按企业组织架构履行财务合并报表职能;
(三)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需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批准的投资除外);
(四)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等资本运营事项;
(六)自主制定其他级次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七)自主研究确定其他级次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的相互担保事项(融资资金全额由其国有持股公司统筹使用的可全额担保),以及所属企业间借款事项;
(八)享受所持其他级次企业股权的分红权;
(九)县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500万元以下的处置行为和单项固定资产年租金100万元以下的租赁行为;
(十)除按照县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事项;
(十一)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县国资局及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监管企业报县政府的重大事项需先报送县国资局审核,由县国资局报送县政府。
第十四条 需县国资局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县投决委)同意的事项:
(一)出资监管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二)出资监管企业股权转让致使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
(三)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四)出资监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五)出资监管企业直接在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下同)的;
(六)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大宗贸易业务经营计划,下同)、融资计划以外投融资事项;
(七)县属国有企业对县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资金拆借事项。
第十五条 需报县政府(县投决委)研究,县国资局审批的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二)县属国有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三)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其他级次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五)县属国有企业发行专项债、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
(六)出资监管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及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七)出资监管企业核减股东权益;
(八)出资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或所在企业的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九)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数量和“三定”方案;
(十)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年度招聘计划和选聘方案;
(十一)其他级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三)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十四)县属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
(十五)县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
(十六)县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行为和单项固定资产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行为;
(十七)县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
(十八)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资产收购(不含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类金融业务)等;
(十九)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及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基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二十)县属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
第十六条 由出资监管企业决定并需报经县国资局事后备案的事项:
(一)其他级次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及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二)县属国有企业主要会计政策、核算方法以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三)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方案及详细实施情况,年度融资计划内的具体融资方案及详细实施情况;
(四)县属国有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资金结存旬报等报表;
(五)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六)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县管干部及比照县管干部的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近亲属在县属国有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七)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聘用、辞退和解聘情况;
(八)县属国有企业季度和全年投资执行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除上级另有规定或县政府批准外的严控事项: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严禁随意更改,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变更调整事项报县国资局批准;
(二)严禁县属国有企业擅自调整内设机构数量、人员职数和违规选聘人员;
(三)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严禁在其他任何不正当渠道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处置;
(四)出资监管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严禁无特殊原因新增三级以外企业;
(五)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对得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以担保、续贷过桥为主业的企业除外);
(六)严禁县属国有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规定,未及时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县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县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县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一)县属国有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员工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情况;
(三)出资监管企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县属国有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县属国有企业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报告时间及形式
(一)县属国有企业对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提出动议、决议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内部程序后,第一时间随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县国资局及相关部门;
(二)紧急事项可口头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三)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第二十条 报告事项的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县国资局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县国资局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它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出资监管企业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县国资局如认为上述报告事项需报告县委、县政府的,应即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事项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
(四)县国资局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管理运营以及企业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原则上一年一审。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提醒诫勉;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县国资局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县政府或者国资局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违规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行权履责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各级企业授权经营和管理、薪酬分配、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县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