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永修县责任督学和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永修县责任督学和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修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永修县责任督学和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教育督导专项经费使用合理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九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责任督学和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督学是指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实施经常性督导所聘请的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责任督学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办法所称的督导人员是指为完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开展教育督导、评估、检查、质量监测等工作中临时聘请的具有某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以下统称“督导人员”)
第三条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责任督学,原则上责任督学总数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学生数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责任督学对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第四条县级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从县级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责任督学的日常办公、培训学习等,按规定妥善解决责任督学和督导人员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责任督学和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工作经费(含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劳务费等)按每人每月300-500元包干使用。
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责任督学工作任务进行评定。责任督学完成省级挂牌督导网络平台基本工作任务,为合格等次,每人每月为300元,责任督学完成工作任务在全市排第一方阵为良好等次,每人每月为400元,责任督学完成工作任务排在全省第一方阵为优秀等次,每人每月为500元。
学校视导员按每人每月100元包干使用。
参加市级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的督导人员(在职公务员以及本职工作人员除外),按每天150元的标准发放劳务费,以实际工作天数发放,以上费用为税前费用,由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承担。各项费用要按标准审核,从严控制。
第六条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述职,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共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责任督学,给予通报表扬和优先续聘;对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取消责任督学资格,予以解聘,停发工作经费。
第七条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加强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选派督导人员应根据督导评估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遵守回避原则,符合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确保公平、公正。按照督导工作规程要求,督前进行统一培训,督后及时总结汇报。
第八条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督导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的管理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虚报、冒领。
第九条本办法(试行)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永府教督字〔2022〕2号.docx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