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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永修县财政局
永财购〔2023〕1号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 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现对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参加永修县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一)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信用承诺形式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 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后,可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7.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 采购人有权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对提供虚假承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供应商所做信用承诺不实、不尽,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以及第七十九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附件:永修县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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