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发〔2025〕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6-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492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严格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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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动行政检查更加精准、高效、文明,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事前”有序规划

1.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梳理本县行政检查主体,报县政府审定后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司法局)

2.梳理公布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检查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检查内容等,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梳理后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本部门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司法局)

3.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方式和频次,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省级以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管理。敏感时期(节假日、大型活动、会议期间)必须进行的检查在备注中说明,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合理编制,并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可在计划外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需经县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由检查牵头部门将经批准的检查方案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司法局)

4.制定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县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计划制定年度执法监督计划,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重点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检查等突出问题,同时根据收集到的问题线索信息,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统一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要及时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6.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行业分类梳理全县行政检查计划,报县政府审核确定检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筹实施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应当合理合法。(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7.推行事前合规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根据行政检查工作规范、标准,执法办案过程中常见违法行为表现等对企业进行合规经营指导,在7月30日前编制合规指引给相关企业,引导、协助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企业自主消除违法违规隐患,减少类案再发;同时,县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县营商环境直通车不定期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入企开展“法治体检”,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司法局、县营商环境直通车)

(二)“事中”严格规范

8.严格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25日是企业“安静生产期”,除因上级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企业“安静生产期”内原则上不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因上述情况确需入企检查的,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拟开展入企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县营商环境直通车将审批表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进行,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检查的,部门开展检查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入企检查审批手续。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县督察。(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政府办、县营商环境直通车)

9.落实行政检查事先告知制度。除突击检查、依法不予公开、上级部门明确要求不事先通知的情形外,正式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方式,避免企业将帮扶与检查混淆。在符合法律法规与上级要求的前提下,主动征询企业意见,尽量采用便于企业的检查形式和时间,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0.推广非现场检查模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广泛运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远程监管、智慧监管、无人机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和设备研判检查对象违法违规风险,实现监管目的,助力精准检查,减少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的次数。如“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安全管控平台”,可以实现园区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报警信息、视频监控、特殊作业报备、人员定位等功能,有效预警突发情况。(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1.规范现场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要仪表端正,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作业区时应按安全生产规范佩戴安全帽、穿着专业防护服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内容。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根据本行业规定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行政检查至少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2.全面推行“入企扫码”。凡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考察调研、政策宣讲、帮扶服务)等各类公务活动,必须扫码登记,县营商环境直通车负责扫码平台日常运营管理并制作入企二维码并张贴在各企业进出口醒目处,实现全县入企一码管理。同时逐步完善企业能通过入企二维码了解检查结果,反馈整改情况,形成检查—反馈闭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营商环境直通车、县司法局)

13.全面落实柔性执法。行政检查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检查对象。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减免责”四张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以教育帮扶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督促涉案检查对象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整改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约谈等方式处理的,做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对于确实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情况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做到重违严惩、过罚相当。(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司法局)

1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备案审查,处罚金额在一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在处罚前须向分管县领导报告。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示函“两书同达”,各行政执法部门需在法定期满3个工作日之内联系企业完成信用修复,高效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司法局)

(三)“事后”有效监管

15.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各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在5月底前列出本年度本领域诚信企业“无事不扰”正面清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根据检查结果、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等对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公布。通过清单对检查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白名单”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只进行触发式检查,做到“无事不扰”;对于信用较差的企业,可依法针对性部署专项检查,帮助企业整改,实现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16.拓宽线索信息收集渠道。结合永修县“营商环境直通车4.0”升级版,有效运用政务增值化服务法治板块,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电话与邮箱,统筹两代表一委员、信访、行政执法监测点及商协会等途径,由县营商环境直通车及时收集涉企行政执法类投诉举报并反馈给县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县营商环境直通车、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各行政执法部门)

17.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力度,在6月30日前出台文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及时处理涉企行政执法类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适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其他相关要求

18.严控涉企统计调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未经统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杜绝非法统计调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查制度抽取样本单位,并定期轮换,不得擅自增加样本数量。严格参照市本级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将各类报表内容整合成“一份(套)表”,依托涉企数据集成处理系统,实现市县两级涉企数据一次填报、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统计局)

19.规范其他涉企活动。行政指导、走访、调研、帮扶、观摩、考察等活动不属于行政检查范畴,严禁以上述名义行检查之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以企业自愿为前提,坚持政府服务“无事不扰、有呼必应”,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相关活动。入企政策宣讲等常规性活动原则上应在“安静生产期”外进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非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召开需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除因上级统筹安排的考察调研活动外,同一企业一个月内接受的考察调研不超过1次。(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0.加强考核监督。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以及《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十五项措施》相关规定,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性处罚企业等行为,对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各项措施不力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营商环境直通车、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县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县司法行政及市监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创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落实中,如遇上级文件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县直部门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计划清单

2.永修县“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表

3.永修县“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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