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6-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599 责任部门: 永修县

【文字解读】《永修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06-2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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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此方案。

二、制发政策文件的依据

《永修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制发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5〕10号)等政策文件的相关精神。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通过强化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管理,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等方式做到“事前”有序规划。

二是通过严格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全面推行“入企扫码”,推广非现场检查模式,落实柔性执法,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制等方式做到“事中”严格规范。

三是通过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拓宽线索信息收集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方式做到“事后”有效监管。

四是统筹入企帮扶活动,严控涉企考察调研,严控涉企统计调查,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监督。

四、相关问题解答

1.行政检查的定义及类型?

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2.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答:“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要根据国务院《意见》,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3.什么是行政检查标准?检查标准与检查依据的区别?

答: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甚至社会公众都能据此明确是否违法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不需要再补充其他解释、说明等。“检查依据”主要是指授权开展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解决检查权力来源问题;“检查标准”主要是指检查时要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操作准则,解决怎么检查的问题。

4.在"企业安静生产期"内,是否一律不得开展入企检查?

答:在“企业安静生产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准入企开展行政检查,但因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投诉举报等情形,确需在“安静生产期”内入企检查的,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检查的,必须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入企检查审批手续。

五、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永修县司法局

解读电话:0792-328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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