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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永修段)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及县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等,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永修县人民政府拟订了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永修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地范围:征收土地位于马口镇,马口镇屋场村、爱华村、马口村、高峰(丰)村、先锋村、立华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马口镇农民集体、马口镇屋场村农民集体、屋场村上麻组、下麻组、陈新组、杨家组、蔡家组、田埠组、毛家组、西山组、屋场组、竹庄组、前垅组、李家组、向山组农民集体,爱华村屋场组、周基组、土库组、安埇组、卢村组农民集体,马口村小蟹组农民集体,高峰(丰)村龙桥组、小顾组农民集体,先锋村农民集体、先锋村叶庄组、花坪组、仙东组、杨家组、裕埇组、月伴组农民集体,立华村化里组农民集体等。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永修段)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1411.911亩,其中:水田286.634亩、旱地27.524亩、园地127.342亩、沟渠22.433亩、养殖坑塘52.536亩、水工建筑用地0.263亩、建设用地65.312亩、公路用地105.548亩、农村道路22.988亩、机耕道29.552亩、林地671.779亩;按土地权属分:马口镇76.589亩,马口镇屋场村147.969亩,屋场村上麻下麻组80.753亩、陈新组48.944亩、杨家组4.22亩、蔡家组0.437亩、田埠组5.887亩、毛家组53.221亩、西山组20.746亩、屋场组14.32亩、竹庄组14.357亩、前垅组174.825亩、李家组6.737亩、向山组1.206亩、上麻组下麻组陈新组6.245亩,爱华村屋场组53.155亩、周基组36.305亩、土库组3.887亩、安埇组182.88亩、卢村组0.628亩,马口村小蟹组117.296亩,高峰(丰)村龙桥组167.459亩、小顾组103.147亩,先锋村24.946亩、叶庄组22.459亩、花坪组5.908亩、仙东组6.63亩、杨家组3.624亩、裕埇组20.068亩、月伴组2.696亩,立华村化里组4.367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5。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府发〔2024〕2号)《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永府办发〔2025〕1号)执行;涉及连片苗木的,苗木合理种植密度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确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同科属种的苗木确定合理种植密度,对于超合理种植密度的苗木,酌情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住宅实行货币、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本次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府发〔2024〕2号)、《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永府办发〔2025〕1号)及县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5。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马口镇人民政府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发〔2024〕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8月 29 日。
本公告同时在永修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永修县马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永修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5.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永修县自然资源局,马口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发达路88号,马口镇马头岗
联系人员:淦述剑;张友明
联系电话:0792-3223581;0792-3180098
永修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zip 附件: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zip 附件: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zip 附件:4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zip 附件:5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zip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