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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永修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及县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等,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永修县人民政府拟订了永修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范围涉及吴城镇丁山村边山组,三角乡,三角乡建华村,江上乡焦冲村,永丰垦殖场下泥大队桥头组、柘塘组(具体拟征收范围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七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吴城镇丁山村边山组农民集体,三角乡农民集体,三角乡建华村农民集体,江上乡焦冲村农民集体,永丰垦殖场下泥大队桥头组、柘塘组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公共事业、保障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用于交通场站用地、防护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等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47.4135亩。其中:旱地3.0825亩、园地0.5505亩、林地19.4745亩、其他农用地7.1685亩、建设用地17.1375亩,具体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府发〔2024〕2号)《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永府办发〔2025〕1号)执行;涉及连片苗木的,苗木合理种植密度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确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同科属种的苗木确定合理种植密度,对于超合理种植密度的苗木,酌情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住宅实行货币、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本次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府发〔2024〕2号)、《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修县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永府办发〔2025〕1号)及县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4。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属地政府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初步核定,本次无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30日。
本公告同时在永修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吴城镇人民政府、三角乡人民政府、永丰垦殖场(丰安街道办事处)、江上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永修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汇总表
4.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永修县自然资源局、三角乡政府、吴城镇政府、江上乡政府、永丰垦殖场
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刘顺雨0792-3229552、戴波0792-3224258、郭建华0792-3280002,魏曦0792-3120168、张承健0792-3265781。
永修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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