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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永修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永修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永修县202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H50 H143059、H50 H144059、H50 H144060、H50 H147058。
(二)涉及三角乡集体;永丰垦殖场下泥大队柘塘组、下泥大队桥头组、南山大队横山组、付垄大队付家垅组;马口镇屋场村屋场组、屋场村前垅组,详见征地红线图(附件1)。
(三)土地面积:约142.16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城镇住宅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排水用地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用于城镇住宅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永修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5日。(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预公告同时在永修县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永修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永修县涂埠镇发达路
联系人员:熊刚
联系电话:0792-3229580
永修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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