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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永修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永府办字〔2017〕126号)等政策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永修县人民政府拟订了永修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涉及永丰垦殖场付垄大队付家垅组、老屋坪组、南山大队牌楼组(具体拟征收范围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3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拟用于江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赣江新区校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253.3965亩。其中:水田10.5630亩 、园地65.757亩、林地144.5175亩,其他农用地32.559亩;按土地权属分:付垄大队付家垅组13.7055亩, 付垄大队老屋坪组75.5625亩,南山大队牌楼组农民164.1285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
另使用国有东丰分场32.84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 号)以及《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永府办字〔2017〕12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2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9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永修县政务网站公告,网址见下:https://www.yongxiu.gov.cn/zrzyj/02/05/01/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6月9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永修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永修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永修县涂埠镇发达路
联系人员:淦述剑
联系电话:3229830
永修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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