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5-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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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地方金融管理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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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地方金融管理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编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1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县级
2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县级
3 融资担保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县级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4 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辖内“7+4”类机构的日常监管。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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