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典型执法案例公布 (第六期)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彭某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未在2022年12月29日前按期完成复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经抽查该公司2023年8月6日的《动火安全作业票》、对相关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核实:彭某义在2023年8月6日从事电气焊动火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有关条款,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评析】
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经常会忽视特种操作证的复审工作,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年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文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均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给予重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按期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