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救灾款物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2-05-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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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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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规范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九江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永修县应急管理局编写了《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将《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2021 年10月28日


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规范永修县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九江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县应急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以及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应坚持分级储存、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分配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应急局根据备灾和应急工作需要,制定救灾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金额及采购方式等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条 对需入库的救灾物资,由县应急局经办人员出具《永修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入库通知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建立物资管理台账。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存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八条 县应急局综合防灾减灾股负责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管理,代储救灾物资的乡镇负责代储物资管理。要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并每月对储备物资盘库一次,并填写《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盘点登记表》,做到账实相符、数量准确、性能良好。每年将救灾物资管理、分发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第三章  物资调拨

第九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应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本级储备物资不足时,可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条 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应根据受灾情况,由受灾乡镇或相关单位向县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拨救灾物资报告》、《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主要灾害损失情况,需申请使用县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

(二)审批。县应急局经办人员根据申请,结合灾区需求评估,在《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审批表》中提出救灾物资调拨建议,报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一般情况下,乡镇或相关单位需一般救灾物资品种5样以内或数量20件以内的,分管局领导根据实际灾情和库存数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时下拨;乡镇或相关单位需救灾物资品种5--10样或数量20--80件的,根据实际灾情和库存数量,经局班子会通过后下拨;如遇突发重大灾情需大量救灾物资时,经报减灾委主任批准同意后调拨。

(三)调运物资。申请调拨的乡镇、相关单位凭《永修县应急救灾物资出库单》领取救灾物资,领取时应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紧急情况处置。紧急情况下,无法履行书面手续时,县应急局经办人员提出调拨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调运救灾物资,事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县应急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需求,直接向乡镇计划分配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一条 县应急局和各乡镇要与商贸流通企业签订救灾物资运输协议,确保灾后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区。

第十二条 乡镇在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时,如发生数量、质量问题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县应急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领取救灾物资的乡镇负责使用管理县级救灾物资,可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专项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登记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乡镇对救灾物资使用者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要求其爱护救灾物资,严禁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其他物资为非回收类物资。

调拨到乡镇的县级救灾物资,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由乡镇进行保管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由乡镇进行代储。除待报废的救灾帐篷送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处理外,其他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 乡镇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含受益人员的数量及分布)、回收和处理等情况报县应急局。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年度采购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县应急局同县财政局商定。因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县级救灾物资的,所需经费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商议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乡镇代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乡镇负责。

第十九条 本级采购和上级调入我县的救灾物资、本级接受救灾捐赠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应急管理局在县财政专项经费支付。调往受灾乡镇的县级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由救灾物资使用乡镇负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县应急局应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在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管理时,应主动接受应急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挪用、贪污救灾物资行为,对挪用、贪污救灾物资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救灾储备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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