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补贴
对自行乘用交通工具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按照转移就业地点,给予到省外务工的每人5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到省内跨县务工的每人3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一)所需材料
1.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交通补贴申领表(分省外和省内跨县);
2.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事流程
1.由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本人或经过其授权的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2.驻村帮扶干部确认,村支书签字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盖章,村委会通过后进行公示,要求申请人为跨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且当年外出务工时间不少于3个月。
3. 乡镇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并比对复核后报送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比对核准并进行补贴发放。
二、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一)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不符合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三、职业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城乡脱贫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3.培训主体。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主体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职业培训机构等。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下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1.培训对象。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了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2.补贴标准。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培训总时间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师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中级(四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培养层次、产业工种的不同,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
3.培训主体。岗前培训是由企业组织开展的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是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由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企业技师培训是由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或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
(三)创业培训
1.培训对象。五类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下同)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参加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IYB培训12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3.培训主体。经政府批准的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四)办理流程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面实行全程网办。
培训主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线上报送下季度培训开班计划,录入即将要开展的培训计划信息;计划内开班的1-3个工作日内,计划外提前10个工作日,线上提交开班申请,录入培训班级信息、授课信息、培训学员信息等。人社部门通过平台对各培训主体提交的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培训主体可以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要及时更新培训学员结业状态。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按属地原则通过平台向已备案的人社部门发起培训补贴申请,填写申请补贴相关信息,人社相关业务部门在后台审核通过后,申请补贴资料将同步传送至人社财务部门、所在辖区的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直发。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政策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予补助。
2.所需材料。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身份佐证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3.办事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个人或组织实施鉴定的机构代为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领者本人银行账户。
五、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1.政策标准。城乡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办理流程。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内至少符合(1.低保家庭毕业生、2.残疾毕业生、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4.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生、5 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6.特困人员毕业生。)其中条件之一,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本省行政区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困难类别的毕业生不重复享受。
所需材料:
(一)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申请人非《低保证》持有人且《低保证》上没有注明与持证人家属关系的,还须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以及低保金发放凭证,即《低保证》上当年低保金领取记录页面或低保金发放银行流水记录(银行流水记录须体现低保发放人姓名和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并由银行盖章确认)。
2.提供低保金发放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证明中须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家庭地址、家庭中低保证持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申请人和低保证持有人的关系,及目前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此证明中《低保证》持有人非申请人父母的,还须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
(二)残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8级《残疾军人证》。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提供贷款合同或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助学贷款合同时间应处于本学历层次就读期间)。
2.提供学校资助部门盖章出具的助学贷款证明(可由学校资助部门盖章集中出具);因特殊原因学校资助部门无法出具助学贷款证明的,可由本人提供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网站截图打印的贷款信息页面,并经学校审核部门核实盖章。
(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本省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通过信息比对进行核实,无需提供材料。外省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需提供户籍地(身份认定地)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确认其脱贫人口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的证明材料,例如盖有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公章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截图(要求截图全部网页内容,含网址和系统名称)等。
(五)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①、②项材料)
1.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提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认定证明。
(六)特困人员毕业生
提供申请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享受特困人员求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七、城乡脱贫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政策标准
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脱贫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城乡脱贫劳动力是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脱贫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脱贫家庭。
(二)所需材料
城乡脱贫劳动力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等。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不符合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本县行政区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退捕渔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及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创办企业的人员提供);
5.进货单及销售明细或服务清单(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提供);
6.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8.农民工需提供农民工证明材料。
(二)办事流程
申请人把申请材料提交至办事大厅,材料不符合退还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安排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会在五个工作日进行公开公示,未通过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补贴要求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九、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试点地区的补充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一)申请材料
1.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见习单位申请表等其他材料;
2.见习人员申请材料:学员申请登记表、见习协议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3.见习补贴申报材料:见习补贴申请报告、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银行发放流水、财务报表审批(拨款申请书)等其他材料。
(二)办事流程
1.见习单位携以上相关材料向县就创中心提交申请;
2.县就创中心将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审核;
3.经县就创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
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对乡、村招用脱贫人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园区企业后勤服务岗位: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
2.城市(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保安、社区治安、交通协管、治安协警、等城市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工作。
3.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司法部门、残联组织等开发的乡(镇、场、企业集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录用人员要求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能力、且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及应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所需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年限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等。
(四)办事流程
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申请,初审,不符合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调查核实,复审,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补贴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一)所需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据等。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二)办事流程
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申请,由县就创中心窗口受理材料,不符合予以退回,符合的经会议审核、批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拨款到申请单位(个人)基本账户。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
1.个人创业:年满18周岁以上、男性不满59周岁(女性不满49周岁)以下的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等及其他合法的自主创业人员;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指上述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扶持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3.小微企业。
(二)贷款金额标准
1.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2.合伙创业:人均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可适合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400万元以内贴息)。
(三)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经办机构扫描打印留存复印件,下同):(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六类人员”需相关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3)反担保保证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5)从事种养殖业的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2.合伙创业:(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2)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3)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4)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5)从事种养殖业的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3.小微企业:(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项目需提供法人或占股30%以上股东的相关证书或表彰)(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4)与1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同等执行)(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十三、助保贷款申请
1.实施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按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符合助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中,属于我市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期间利息由参保地财政据实贴息。
2.利息支持。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放款模式。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 合作银行按年根据财政贴息人员名单,据实生成助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合作银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还款支持。 助保对象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提前终止贷款发放并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