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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社会救助

医疗

就业创业

社保

农业补贴

养老

住房保障

教育

一、学前教育资助

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符合入园年龄的在园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农村脱贫学生、城镇困难家庭学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发放资助金。鼓励和引导在非普惠性幼儿园和早教机构就读的幼儿转至普惠性幼儿园,享受国家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每年5月15日、1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二、义务教育资助

1、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初中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初中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每年5月15日、1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和发放工作。

三、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享受高中国家助学金,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发放。农村脱贫学生和城镇困难家庭学生优先享受最高档。每年5月15日、1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在籍农村脱贫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含农村脱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特困学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学生、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2023级及以后学生1100元/每生•年,2023级以前学生一中700元/每生•学期,二中、立德中学320元/每生•学期。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费情况表及明细表(均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及滋蕙计划

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可申请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和滋蕙计划,根据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情况,按上级下达资金指标人数发放一次性5000元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和一次性滋蕙计划资助金(省内院校500元、省外院校1000元),农村脱贫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滋蕙计划资助对象不含复读生。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评审和发放工作。

社会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对持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四)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我县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城乡特困

(一)申请材料: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急难型救助: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须立即采取措施;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情形。

2、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特别救助:特困、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低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持有本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

1、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8、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五、孤儿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对持有本县户籍,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永修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永修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补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下的,可享受重试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托养和照护补贴

申请条件:原则上为具有江西户籍、年满16周岁、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

八、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奖扶标准: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夫妻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现无存活子女的,且女方年满40周岁。

2.夫妻双方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一个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4800元(40-48岁),7800元(49-59岁),9720元(60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6600元。

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独生子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十一、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制度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补助标准:一级每人每年6240元,二级每人每年4680元,三级每人每年3120。

十二、城镇居民独生子父母奖励制度

夫妻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包括“半边户”,不包含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200奖励金。

十三、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

1.参保对象为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4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依照协议,承保公司按照住院天数和每人每天110元标准给予住院护理补贴,一个保险期间(一年)最多累计90天。

补贴领取程序:参保对象出院后,携带身份证、出院小结及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十四、中考优惠加分政策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可享受优惠加10分政策。(考生本身、父母双方的户籍均在农村)

十五、关爱女孩阳光助学

农村户口,实行了计划生育的一女或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公立高中女孩。

助学标准: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人每年1000元。


医疗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

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300元为起付线,在职职工年度限额2000元,退休职工年度限额3000元。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和大病报销待遇简表: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元)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200

500

800

95%

90%

85%

50万(基本医保10万+大病保险40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基数,之后按不同医院等级递减100元,连续扣减后第五次不再扣减。肿瘤放化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办理入院前因同一病种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与当次住院费用合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和大病报销待遇简表:

险种

备案类别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先行自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职工

长期

200

500

800

95%

90%

90%

50万(基本医保10万+大病医保40万)

转诊外出

10%

其他临时外出

20%

急诊视同备案

10%

2.城乡居民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销,县级中医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按40%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次结算,根据医院级别和是否异地、按比例支付,最低报销比例60%,最低起付线100元。

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和大病报销待遇简表: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元)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35万(基本医保10万+大病医保25万)

100

400

600

90%

80%

60%

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和大病报销待遇简表:

险种

备案类别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先行自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居民

长期

100

400

600

90%

80%

60%

35万(基本医保10万+大病保险25万)

转诊外出

10%

其他临时外出

20%

急诊视同备案

10%

二、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叠加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待遇标准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进行分类救助。

3.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三、异地就医

1.省内异地就医

2023年4月1日起,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江西省内患者到南昌异地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直接刷医保卡,直接在医院报销。

(1)省内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不提高起付线,不另设先行支付比例,不降低报销比例。

(2)目前全省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已实现直接报销的就医类型有:普通住院、精神病住院、放化疗住院、生育住院、普通门诊、生育门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谈判药结算和药店购药。跨省异地就医:已实现普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根据国家跨省异地直接结算工作部署,已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五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跨省直接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

跨省异地就医患者,需先办理备案手续,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1)可办理异地就医的人员: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期限不能少于6个月。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参保人可根据自己意愿随时取消或变更备案。办理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2)备案方式: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江西智慧医保APP、江西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厅、“赣服通”医保专区、“江西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线上自助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

四、辅助生育服务项目报销政策

1.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4年6月1日起将“取卵术”“人工授精”等9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了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明确限定支付范围均为“限门诊且统筹基金支付2次/人”。9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含加收项)为: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培养-囊胚培养、胚胎移植、胚胎移植-冷冻胚胎(加收)、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胚胎辅助孵化、人工授精、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取精术-显微镜下操作(加收)、单精子注射、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加收)。

(1)不收取起付线,收取项目先行自付后,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全省设置统一报销比例:居民:一级 90% 二级80% 三级60%; 职工:一级 95% 二级90% 三级85%进行报销,纳入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与住院共用统筹、大病基金封顶线,依参保人员身份分别纳入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支付,允许使用个账,支持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不需要执行备案降点政策。

(2)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业务一人一生每个项目按数量只允许报销两次,一次就诊不限制服务项目个数及对应的项目数量。

(3)单个项目一生使用超过2次视同全自费项目,并且在后续的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等支付方式报销范围内,均不再纳入报销

(4)人群范围:职工、居民。

(5)政策执行时间:2024年6月1日

2.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组织/体液/细胞冷冻续存(辅助生殖)”“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3个项目因项目内涵属性、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原因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一)参保缴费

1.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

(1)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率0.8%)、职工个人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统筹补差缴费。

原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递增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按8.8%比例按月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费率:8.8%(含生育保险费0.8%),正常享有个人帐户,按年缴纳。

六、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一)筹资标准和集中征缴期

1.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增至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3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继续保持每人每年100元不变,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稳步提升保障绩效。

3.明确集中征缴期。

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各类人员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1.普通居民。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资助参保对象。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1、大中专学生仍按学制年限在入学当年一次性办理参保,自入学当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未办理停保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可延续到12月31日。

2、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市内资助参保对象或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原则上应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

3、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保部门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保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保部门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保部门暂停参保关系。

4.新生儿。

新生儿资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其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资助,其中对在2024年1-3月政策正式实施前已自行参保缴费的,其财政资助参保周期顺延一年。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对超过90天办理参保登记的,其个人缴费仍由财政全额资助,待遇享受按照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5.退役军人。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6.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依据参保人申请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7.其他特殊人员。

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市、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在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就业创业

一、交通补贴

对自行乘用交通工具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按照转移就业地点,给予到省外务工的每人5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到省内跨县务工的每人3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所需材料

1.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交通补贴申领表(分省外和省内跨县);

2.身份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

1.由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本人或经过其授权的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2.驻村帮扶干部确认,村支书签字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盖章,村委会通过后进行公示,要求申请人为跨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且当年外出务工时间不少于3个月。

3. 乡镇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并比对复核后报送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比对核准并进行补贴发放。

二、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不符合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三、职业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城乡脱贫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3.培训主体。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主体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职业培训机构等。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下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1.培训对象。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了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2.补贴标准。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艾滋病防治宣传等。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培训总时间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师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中级(四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培养层次、产业工种的不同,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

3.培训主体。岗前培训是由企业组织开展的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是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是由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企业技师培训是由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或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

)创业培训

1.培训对象。五类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下同)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参加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IYB培训12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3.培训主体。经政府批准的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四)办理流程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面实行全程网办。

培训主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线上报送下季度培训开班计划,录入即将要开展的培训计划信息;计划内开班的1-3个工作日内,计划外提前10个工作日,线上提交开班申请,录入培训班级信息、授课信息、培训学员信息等。人社部门通过平台对各培训主体提交的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培训主体可以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要及时更新培训学员结业状态。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按属地原则通过平台向已备案的人社部门发起培训补贴申请,填写申请补贴相关信息,人社相关业务部门在后台审核通过后,申请补贴资料将同步传送至人社财务部门、所在辖区的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直发。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政策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予补助。

2.所需材料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身份佐证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3.办事流程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个人或组织实施鉴定的机构代为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领者本人银行账户。

五、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1.政策标准城乡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办理流程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内至少符合(1.低保家庭毕业生、2.残疾毕业生、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4.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生、5 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6.特困人员毕业生。)其中条件之一,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本省行政区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困难类别的毕业生不重复享受。

所需材料

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申请人非《低保证》持有人且《低保证》上没有注明与持证人家属关系的,还须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以及低保金发放凭证,即《低保证》上当年低保金领取记录页面或低保金发放银行流水记录(银行流水记录须体现低保发放人姓名和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并由银行盖章确认)。

2.提供低保金发放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证明中须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家庭地址、家庭中低保证持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申请人和低保证持有人的关系,及目前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此证明中《低保证》持有人非申请人父母的,还须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

残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8级《残疾军人证》。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提供贷款合同或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助学贷款合同时间应处于本学历层次就读期间)。

2.提供学校资助部门盖章出具的助学贷款证明(可由学校资助部门盖章集中出具);因特殊原因学校资助部门无法出具助学贷款证明的,可由本人提供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网站截图打印的贷款信息页面,并经学校审核部门核实盖章。

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本省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通过信息比对进行核实,无需提供材料。外省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需提供户籍地(身份认定地)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确认其脱贫人口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的证明材料,例如盖有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公章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截图(要求截图全部网页内容,含网址和系统名称)等。

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①、②项材料

1.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提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认定证明。

特困人员毕业生

提供申请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享受特困人员求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七、城乡脱贫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标准

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脱贫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城乡脱贫劳动力是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脱贫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脱贫家庭。

所需材料

城乡脱贫劳动力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等。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不符合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本县行政区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退捕渔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及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创办企业的人员提供);

5.进货单及销售明细或服务清单(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提供);

6.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8.农民工需提供农民工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把申请材料提交至办事大厅,材料不符合退还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安排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会在五个工作日进行公开公示,未通过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补贴要求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九、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试点地区的补充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申请材料

1.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见习单位申请表等其他材料;

2.见习人员申请材料:学员申请登记表、见习协议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3.见习补贴申报材料:见习补贴申请报告、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银行发放流水、财务报表审批(拨款申请书)等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1.见习单位携以上相关材料向县就创中心提交申请;

2.县就创中心将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审核;

3.经县就创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

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对乡、村招用脱贫人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公益性岗位设置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园区企业后勤服务岗位: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

2.城市(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保安、社区治安、交通协管、治安协警、等城市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工作。

3.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司法部门、残联组织等开发的乡(镇、场、企业集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录用人员要求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能力、且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及应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年限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等。

办事流程

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申请,初审,不符合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调查核实,复审,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补贴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所需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据等。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办事流程

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申请,由县就创中心窗口受理材料,不符合予以退回,符合的经会议审核、批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拨款到申请单位(个人)基本账户。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

1.个人创业:年满18周岁以上、男性不满59周岁(女性不满49周岁)以下的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等及其他合法的自主创业人员;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指上述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扶持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3.小微企业。

(二)贷款金额标准

1.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2.合伙创业:人均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可适合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400万元以内贴息)。

(三)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经办机构扫描打印留存复印件,下同):(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六类人员”需相关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3)反担保保证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5)从事种养殖业的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2.合伙创业:(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2)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3)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4)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5)从事种养殖业的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3.小微企业:(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项目需提供法人或占股30%以上股东的相关证书或表彰)(2)企业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4)与1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同等执行)(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十三、助保贷款申请

1.实施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按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符合助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中,属于我市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期间利息由参保地财政据实贴息。

2.利息支持。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放款模式。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 合作银行按年根据财政贴息人员名单,据实生成助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合作银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还款支持 助保对象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提前终止贷款发放并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社保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城乡脱贫劳动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工业园区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的,参照招用就业困难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发票、用人单位(企业)基本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发票、个人银行账户。

三、城乡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对以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脱贫劳动力,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审核通过后社保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者本人“一卡通”存折。

申请材料:脱贫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票、本人信用社卡或存折、脱贫户手册。

办事流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申请-县就创中心窗口受理材料-不符合予以退回-符合的待分管领导审核、批准(10个工作日)财务拨款到申请单位(个人)基本账户。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领金标准。发放标准为1566元/月。另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大病保险费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扣除。

2.申请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创业证编号。

3.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失业金及代缴职工医疗,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统一发放失业金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并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疗。


农业补贴

一、农业惠农政策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112元/亩,补贴对象对象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2.稻谷补贴:补贴标准20-30元/亩,补贴对象为水稻种植户。

3.油菜种植补贴:补贴标准20元/亩,补贴对象为油菜种植户。

二、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种类: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保持与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一致性,选择15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作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2.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测算比例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逐年下调补贴额,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补贴数量: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永修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畜牧业惠民政策

1.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90元,其中财政补贴72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8元,保险期限1年。

2.母牛保险政策:母牛保险金每头10000元,保费为每头400元,其中财政补贴300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00元,保险期限1年。

3.架子牛保险政策:架子牛保险金每头7000元,保费为每头280元,其中财政补贴210元,投保户每头自付70元,保险期限1年。

4.牛犊保险政策:牛犊保险金每头3500元,保费为每头140元,其中财政补贴105元,投保户每头自付35元,保险期限1年。

5.育肥猪保险政策:育肥猪保险金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5.6元,投保户每头自付6.4元,保险期限1年。


养老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申请条件:具有永修县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资金后的差额。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低保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具有永修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具有永修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

三、高龄津贴

申请条件:凡持有永修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在年满8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现场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

申请条件: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40%救济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

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住房保障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廉租房保障

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须为县城区城镇常住户籍满2年以上的法定成年人(未婚男性须年满30周岁,未婚女性需年满28周岁);

(2)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满2年以上;

(3)申请家庭在县域内须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米以上);

(4)已成功申请有选房资格或已分得公共租赁住房选择放弃的家庭放弃满3年以上;

(5)处置私房满2年以上;

(6)离异人员在离婚前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须离婚满2年以上;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及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8)无营业性非住宅、消费性车辆、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企业;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没有财政供养人员。

2.公租房保障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在县城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提供1年以上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该用人单位在本县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

(3)已成功申请有选房资格或已分得公共租赁住房选择放弃的家庭放弃满3年以上;

(4)处置私房满2年以上;

(5)离异人员在离婚前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须离婚满2年以上;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及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对于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执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人户家庭保障30平米、2-3人户家庭保障45平米、4人及以上保障60平米。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5元/平方米·月·户,其余家庭3元/平方米·月·户;各乡镇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3元/平方米·月·户,其余家庭2元/平方米·月·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