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市级法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11-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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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1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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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深挖彻查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共同协作,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加强合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有效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特制定九江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机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重点整治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按照“综合治理,重在预防”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在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协调合作、案件线索移交以及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机制,确实加强对法律和政策执行的统一和对招投标活动的严格监管,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为联席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涉及到多个处室的,由成员单位明确一个牵头科室负责内部沟通和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设审法规科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和日常联络工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成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各成员单位确定具体业务科室(单位)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部门和担任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

三、会议召集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人员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联络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组织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会,如有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以市发改委名义印发执行

四、联席会议职责

分析招投标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和办法

研究拟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为出台相关文件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协调落实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机制,研究解决联动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通报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协作处置招投标方面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线索;处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质疑等

协调解决全市招标投标监管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对招投标监督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住建局依法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和处置各成员单位移送的有效线索,涉及违法的可向公安机关取得工作支持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对相关成员单位已经认定的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市交通局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和处置各成员单位移送的有效线索,涉及违法的可向公安机关取得工作支持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对相关成员单位已经认定的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和处置各成员单位移送的有效线索,涉及违法的可向公安机关取得工作支持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对相关成员单位已经认定的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市行政审批局下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过程中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构成犯罪的案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与相关联席成员单位予以信息互通

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招投标领域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起诉

市公安局对招投标领域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查处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信息互通。

市财政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

市司法局依法审理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并帮助协调化解有关招投标投诉争议。

十一未尽事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六、工作规则

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在各成员单位定期上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统一汇总后,及时将共享信息共享给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畅通信息查询和调用的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的手续。

线索移交机制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征集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向相关部门移交,接收部门自收到线索和证据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应对所移交的线索进行审查,决定立案办理的,应及时告知移交单位,办结后,应将处理结果相关文书及时抄送移交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机关原则上不反馈处置结果,特殊情况下,各成员单位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反馈问题线索处置结果的,可以与纪检监察机关会商

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自接受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 3 日内,对所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交单位,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交单位。

联合检查与联合执法机制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时,本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的,应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步骤和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等;本单位作为会办单位的,应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工作

在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参与单位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线索移送机制办理

公安机关在查办招投标违法案件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性质和情形,决定是否要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协同查办,从行政和刑事角度共同调查,取得相关违法违规证据,利于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对围标串标等案件的查处。

七、工作要求

1.市发改委应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断完善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2.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联动监管职责,在查处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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