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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修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杜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乡村振兴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乡振字〔2023〕17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永乡振字〔2023〕4号)等文件要求,光伏帮扶电站和属于村集体经营的合作社带来的资产收益,其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只能安排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助推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赣农字〔2019〕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7号)文件精神,针对扶贫项目资产(涵盖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需明晰其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益归属,规范资产的管护运营与收益分配工作。在资产收益分配环节,应严格通过民主决策制定分配方案,切实体现精准帮扶与差异化扶持,坚决杜绝简单的发钱发物行为。对于归属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需设定相应条件,确保脱贫群众和农村人口能够从中受益。因此,自主经营的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缴纳给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在优先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公益性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公益性岗位给低保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综上所述,乡村可以从自主经营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获得的项目资产收益中,结合实际在优先保障脱贫人口、边缘易返贫致贫人口就业的前提下,若存在剩余岗位,对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从而达成充分就业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永修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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