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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专业性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重大经济产业政策措施制定及调整;
(二)民生类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及调整;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 规划编制及调整;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专家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社会公信力高;
(二)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所需专业特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设定相应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调阅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三)获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
(二)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论证需要的资料;
(四)不得泄露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 专家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
(二)选定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八)立卷归档论证资料。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也可根据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反向论证。反向论证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参加专家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3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论证时间。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视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专家个人分别论证、专家小组论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分别论证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 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小组论证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可能带来的问题及对策;
(四)能否施行的结论;
(五)其他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十六条应当进行专家论证而没有进行,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法律和政策对专家论证的事项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范围,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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