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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
第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实,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七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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