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发〔2024〕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9-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7945 责任部门: 永修县发改委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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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3日

永修县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和《九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赋码有关要求的通知》(九发改投资〔2024〕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技术改造等。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政府融资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县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营利性项目为主。

县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安排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为县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库编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资金平衡方案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模拟清单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局承接县直各部门划转的和上级部门下放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职能,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招标方式、能耗进行审核等工作,并实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新增的审批(备案)文件推送各职能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工信、气象、应急、国防动员等县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和县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要求及上级项目分配计划,形成相关行业向上级申报项目备选库,经县政府同意后,报送县发展改革委汇总。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县发改委汇总后,组织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会商论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资金到位情况,分类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草案),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入库前,县财政局应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能通过评估的项目不得入库。

第九条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县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县发改委根据县委常委会审议结果,制定全县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投资政策调整,或市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必要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委汇总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库。

第十二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县财政预算相衔接。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以及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手续是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追加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否则不予安排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可视项目规模大小,遵照本办法规定区别填写立项审批表,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使用县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县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赋码。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县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填写《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时需附项目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三)总投资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简化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格式由审批部门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同时,对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单位,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1.改扩建项目;

2.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信息化工程项目除外);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4.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应当牵头,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招投标,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防止预算超过概算。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项目,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24〕1号)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批复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特殊情况下,确需采用招标要约价或要约下浮费率方式招标,投标人直接进行响应报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我省现行合理低价法规定的投标有效报价区间,在财审批准的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3%-13%区间范围内,合理设定招标要约价或要约下浮系数(市场估价或暂估价项目除外)。

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采用竞价选取或均价选取之外的其他方式购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事项,确有必要参照沿用已经废止的原国家或行业协会指导收费价格标准计算中选服务价格的,中选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相关指导收费价格标准的50%。

第二十八条未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以下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1)招标方式。各类项目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程序实施监管。

(2)非招标采购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项目,可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其他交易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交易。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

第二十九条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县政府投资项目在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确定后,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施工前必须由项目实施机构将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特别是PPP项目建设内容的增减和变更,必须严格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中约定,对相关单位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加大对工程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到岗履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项目,可统一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监理单位应恪守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依法依约配备管理人员,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现场考勤到岗天数分别不得少于当月工作日的50%和80%。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一立项,二评审,三招标,四施工”的原则,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1.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2.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3.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4.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二)建设内容调整及签证。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1.单项10万元及以下(含变更或漏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管理责任人审核,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确认。

2.单项1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变更或漏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后,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变更部分造价同比下浮)等报项目推进专班同意后实施,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3.单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变更或漏项的需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等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该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反映,施工单位在做竣工结算时应按原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编制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严格做好审查把关。确因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必须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行施工,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4.所有合同内项目的隐蔽工程必须留存现场施工影像资料。建设单位为影像资料收集、保存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取消或核减合同内建设事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验收报告上明确予以载明,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加强审核,确保变更取消及核减工程量在送审结算中已据实核减。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工程进度依法拨付建设资金。使用专项债券资金、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特别国债资金的项目,资金拨付比例有特殊要求时,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时,应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中开票单位与中标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票面税率与项目计价文件税率是否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单位对投资控制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在经批准的概算内开展项目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且概算增加在10%以内的,经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的,可按调整概算的规模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一)对超投资概算10%以下的,且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二)对超投资概算10%以下的,但增加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项目概算调整书进行审查,通过后再按程序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对超概算10%以上的项目,一律先行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到位后,报县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 调整概算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县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一)县级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 、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原则上,政府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报县财政局组织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具体操作实施由县财政局另行规定。

(二)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同时每年对全县400万元以下项目例行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调查,保障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计价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复核(鉴定)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应确保送审工程结算审减率不得超过10%,否则需按超过部分的5%补偿建设单位超额支出的评审费用,并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予以扣减。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编制、审核工程预(结)算的第三方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项目经清标、稽核、审计或巡视,发现建设单位或财政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预、结算误差在10%(含)以上的,审核工程预、结算算误差在5%(含)以上的,不予支付编制或评审服务费。已经支付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合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退回。

第四十五条  对县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六)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拖欠工程款,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行为。

(七)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八)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情况、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除涉密项目外,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县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交通运输、县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依法对项目监理、施工企业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往年动态核查的结果,在执法平台中将近期内核查表现好并且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设为“一般监管”,将运营有问题及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对象包括:

(一)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三)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四)在信用中国(江西) 网站上列为失信黑榜名单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上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五)近1年来,发生注册执业人员“挂证”和工程建设项目“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追责处理到位。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其违法处罚信息及时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相关单位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情形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凡与国家、省、市后续出台的有关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不符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

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年第**

项目名称

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地址

项目业主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建地点

具体到自然村

项目立项依据

上级主管部门(至少乡镇一级)文件或提供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公开公示情况材料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

计划**年**月开工,**年**月竣工

项目业主单位

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按照既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单位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肆份,项目审批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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