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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修县2024年 第一批次农民建房用地的批复
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报来《关于批准2024年度永修县第一批次农民建房用地的请示》(永自然资文〔2024〕27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民建房用地占用我县白槎镇兴隆村、塘上村,艾城镇西津村,九合乡城南村、淳湖村、和平村、青墅村、光明村、杨柳村,马口镇新丰村、长溪村、和丰村、荆湖村,云山企业集团云山果林公司、云山农贸公司,虬津镇规湖村,三溪桥镇横山村、黄岭村、三溪桥村、旭光村、阳岭村,涂埠镇杨师水产养殖场,燕坊镇越山村,八角岭垦殖场张家山分场、八一村,恒丰企业集团部分集体和国有土地用地总面积0.4568公顷,其中:农用地0.4010公顷(耕地0.2242公顷,园地0.0379公顷,林地0.0641公顷、其他用地0.0748公顷),未利用地为0.0558公顷。本批次农民建房总户数46户(分散安置),户均用地面积为99.30平方米。使用202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该批次所占用耕地同意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县占补平衡指标库中落实好占补平衡。
一、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202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资金等规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二、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台账管理,并对农转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用地批后实施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备案。
三、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46户农民完善土地供应手续。
四、供地前,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应做好农民建房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特此批复。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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