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2-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173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方案》《永修县公益林 (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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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方案》《永修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永修县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方案》;

2.《永修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修县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方案

自2006年全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县林业得到长足发展,林农收入得到明显增长,初步实现了资源变资产。但是,我县部分林地承包期剩余年限不足一个林业生产经营周期,承包主体持续经营信心不足,制约了林业的持续发展。为解决承包主体持续经营信心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和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林地“三权分置”。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法依规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县林业高质量发展。

2.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充分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保障稳定经营。承包期延长后,已依法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依然有效。鼓励农户和经营者以公允价格延长流转期限、续签流转合同,保障林业经营的延续性;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的,要保障当前经营者的林木财产权益,通过协商稳妥解决林地交付问题。

三、试点范围

为加强林权统一管理,根据国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精神,对2037年以前已经到期即将到期的集体承包林地,为方便全县林权统一管理,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延长至2067年止,滩溪镇下湾村、马口镇林丰村为全县试点,鼓励其他乡(镇、场、企业集团)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进行试点。

四、规范工作程序

1.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在村委会的组织下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

2.按照村民自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延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延包方案。同时,将延包方案在本村、组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修改完善延包方案。

3.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对延包方案进行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成员(户代表)决议通过延包方案。

4.组织实施延包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代表人签订延包合同,原农户代表人死亡或变更的,应与新的农户代表人签订合同;做好签订延包合同信息台账和归档及管理工作,并将延包合同向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应将延包合同扫描件和基本信息录入省林权管理服务系统。

5.承包合同纳入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 1095—2024),为已签订延包合同的农户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

五、其他规定

1.集体林地延包按照2006年参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确定的农户和户数执行。

2.由于死亡、赠与等承包权人变更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对条件不成熟的林地暂不纳入延包试点工作范围。

六、工作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4年9月):收集相关材料,征求意见,制定工作方案与进行政策宣传。

2.试点阶段(2024年10月-2024年11月):出台集体林地延包试点政策文件。

3.集中实施阶段(2024年12月-2025年1月):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延包合同,造册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延包合同进行登记。

4.工作总结阶段(2025年2月):对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文件归档等。

七、工作保障

1.组织保障。县林业局要承担好综合协调指导职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试点任务乡镇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指导和推进试点村工作开展,确保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经费保障。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相关试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附件2

永修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

质押贷款工作方案

为落实《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发展绿色金融措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展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以下简称公益林)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激活沉睡资产,支持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盘活森林资源,壮大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创新林权融资机制为抓手,对全县范围内可持续获得中央、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且权属清晰的公益林,鼓励林权权利人将未来一定时期内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承贷银行实行绿色金融产品优惠政策,放大公益林补偿资金融资作用, 培育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大户),助推我县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公平自愿,公正公开。贷款由公益林权属清晰的权利人主动申请,在保证各项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为权利人提供贷款服务,保证公益林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健全机制,风险可控。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支持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公益林质押贷款林银线上协同机制。在积极推进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创新的同时,落实合力防范风险的措施,保障金融安全。

(三)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加强林业、财政、承贷银行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财政、信贷、金融相关政策,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盘活林业资源资产。

(四)创新引领,示范先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承贷银行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制度,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形成制度创新良好氛围。

三、贷款对象和额度

借款人将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权质押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根据未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1.贷款对象。是指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并同意质押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且其林地经县林业局区划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享有财政补助资金收益权的企(事)业法人、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必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国有单位所有的收益权质押担保的,需经内部决议后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年收入的15倍,具体额度由贷款承贷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根据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和收益权持续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借款人主业相关的行业的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可向林业部门申请贴息。

四、贷款流程

办理质押贷款,借贷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等原则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其中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为质权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权益人为出质人,申请贷款的为借款人。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可通过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网址:http://fs.smfor.org.cn)或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承贷银行受理的,应通过服务平台推送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林业局。

2.出具收益权证明。县林业局在省服务平台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批复文件等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重点查询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区划及收益权情况、流转及质押情况、收益权权益人及其共有人签字等,符合要求的通过服务平台推送收益权证明至承贷银行。

3.贷款审批。承贷银行根据其信贷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理审批确定授信额度。

4.合同签订。承贷银行及时将授信额度通知借款人,并办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签订等手续。

5.质押登记、备案和权限冻结。承贷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承贷银行应将质押登记、贷款授信等情况在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上传质押登记材料,录入相关基本信息;县林业局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冻结相关公益林的流转、区划调整等权限。未完成质押登记和备案的不能发放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并完成质押变更登记和备案。

6.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承贷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五、工作措施

(一)盘清公益林资源底数,摸清融资需求对象。对公益林资源底数和确权登记情况、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情况进行摸底,重点建立集体权属面积500亩以上、个人权属面积100亩以上的公益林补偿数据台账。对符合贷款条件、持有公益林权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摸底,摸清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贷款需求及信用状况。依托省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永修县公益林补偿和融资需求管理台账,形成白名单。

(二)建立线上办理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协同机制。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和银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借款人通过服务平台或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县林业局应在省服务平台开展前置审查,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承贷银行,提前剔除风险因素;承贷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在省服务平台完成贷款信息备案。将补偿收益纳入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范围,并将年限和补偿资金作为附记,以此替代收益权证明。

(三)加强公益林及贷款用途监管,形成贷后监管合力。质押担保期间,县林业局应加强对质押涉及公益林的监管管理,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同意将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收益权流转给他人;质押涉及的公益林发生征占用或调整为非公益林,应当及时告知质权人和借款人,借款人应及时签订提前还贷或变更质押物或追加担保财产的补充合同,办妥县林业局备案等相关手续。承贷银行应当加强贷款用途监管,防范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违反履约承诺的,承贷银行有权根据借款人《履约承诺书》《质押合同》等约定直接划转公益林补偿金还贷,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六、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与承贷银行签订同承贷银行签订《永修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协助查询借款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担保情况并制作统一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核查信息书》,配合承担银行完成贷前调查工作;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后依法依规协助划转公益林补偿金。

承贷银行:与县林业局签订《永修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落实公益林补偿收益质押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加强风险防范与反洗钱管理。与县林业局建立顺畅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林业政策及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县财政局:按时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同时配合林业局将公益林补偿金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依法依规划转,协调综合运用财政相关政策。

县金融办、永修金融监管支局: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运作,指导县林业局、承贷银行签订《永修县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加强金融监管。

各乡(镇、场、企业集团):配合好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核查,做好公益林质押贷款宣传及初审等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和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要摸清公益林资源底数,了解补偿兑现情况、乡村产业发展情况及融资需求,用好用足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研究确定贷款倍率、期限、程序,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作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农村产业发展融资抵押不足问题。

(二)规范贷款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信息数据核查等工作,建立完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办理流程,形成信息共享、闭环管理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机制,强化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品牌打造。承贷银行、县林业局要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登记台账,做好公益林质押物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重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政策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聚焦绿色金融与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册、广播、村民小组会等方式加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政策宣传,特别是进村入户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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