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3-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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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县人大、政协十七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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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县政协十七届四次会议共收到县政府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79件,政协委员提案111件。为全面落实好县“两会”期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任务,经县政府研究,现就交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职责。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认真落实并扎实做好各项办理工作,为实现永修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办理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办理工作方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牵头揽总,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办理,做到办理工作有部署、有分工、有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于重点建议、提案要加大办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尽早办结。

(二)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办理工作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办理工作细则,使本单位的办理工作逐步规范化。要对建议、提案进行逐件签收,建档收文。如果确认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认为交办单位有遗漏及对主办、协办分工等存在不同意见的,需于签领交办件之日起5日内书面阐明理由,加盖公章,将原件退回县政府督查室,不得延误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办理。过期未退影响工作的,由单位领导负责向县政府办公室作出解释。

(三)各承办单位要坚持办理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和面商制度。办理前,要深入调研,与代表、委员见面,领会建议、提案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解决方案。办理中,要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办理、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让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工作,共商解决办法;对需要县政府领导协调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和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凡交办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其他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负责落实工作范围内的办理任务并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最后由主办单位综合办理落实情况后统一答复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务必解决;有困难的积极争取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尤其是涉及政策、权限方面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协商,当面解释说明客观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

(五)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办理时限要求,对那些条件相对成熟,能够予以解决的建议或提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于3个月内,以统一格式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对那些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在3个月内答复的,必须书面向县人大选民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以及县政府办公室进行说明。

(六)给代表或委员的书面答复函,态度要诚恳,内容要实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按规定的公文格式(具体格式附后)答复。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委员(也可商请第一建议人或提案人转交其他联名代表或委员),并给第一建议人或第一提案人附上3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各承办单位在办前、办中、办后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共商解决的办法,努力提高办理实效和满意率。代表、委员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同时,承办单位给代表或委员的书面答复和征求意见表,要报送县人大选民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

(七)各承办单位在给代表、委员的答复函中,在首页右上角按下列要求分类和填写: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标注“A1”。

2.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标注“A2”。

3.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标注“A3”。

4.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标注“B1”。

5.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有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的,标注“B2”。

6.所提问题因受目前客观条件限制或政策原因暂不能予以解决的,标注“C”。

(八)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县人大选民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办理程序、资料建档及办理结果将作为考核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成效的重要内容。

三、督促检查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总结自查,不断探索完善办理制度程序和方式方法。县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指导、督办、检查、评比力度,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复进度;要有针对性的选择一部分建议提案作为协调督办件进行主动协调,督促办理;要认真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凡办理结果被确定为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承办的建议提案拖延不办、办中丢失或对建议提案草率应对,办理质量差,影响整体办理效果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在办理工作期间,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将开展三家联合督查活动,并将结果通报全县。

附件:1.承办单位给代表答复函的格式

      2.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3.承办单位给委员答复函的格式

      4.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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