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 文件编号:永府办发〔2024〕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9-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7087 责任部门: 永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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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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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永府发〔2004〕6号)作出修改。

1.将《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改为《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3.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4.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5.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30日以内”修改为“15日内”。

6.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合法性审核机构”。

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起草说明1份、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意见1份、制定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1份,并装订成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应当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有关会议审议的情况、公布情况等内容”。

8.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备案审查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予以登记”。

9.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3)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4)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10.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备案审查部门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机关就存在的问题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11.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县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县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

(二)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松脂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府办字〔2014〕29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点中的“依据《森林法》第44条第1款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及时依法进行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推进旅游产业创业创新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162号)作出修改。

1.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永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永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2.将《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推进旅游产业创业创新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修改为《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推进旅游产业创业创新扶持措施的通知》。

    二、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全县酒类商品贴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府发〔2008〕10号)。

(二)《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永府发〔2008〕14号)。

(三)《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鼓励创业创新企业孵化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永府字〔2017〕23号)。

(四)《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统筹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49号)。

(五)《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发〔2019〕13号)。

(六)《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永府办字〔2020〕21号)。

(七)《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发展暨“三个一”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字〔2020〕55号)。

(八)《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修县关于鼓励工业项目“腾笼换鸟”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府办字〔2020〕90号)。

(九)《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府办字〔2021〕88号)。

(十)《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府办字〔2021〕96号)。

(十一)《2021年总部经济财力县乡分类分成办法》(永护税〔2021〕1号)。

(十二)《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永府办发〔2023〕4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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