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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县开展了对2022年12月以前印发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15件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二、《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件文件(见附件2)继续有效;
三、《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8件文件(见附件3)予以修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3.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5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府字〔2015〕77号 |
2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及承接省、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
永府发〔2016〕1号 |
3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永府发〔2016〕2号 |
4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6〕70号 |
5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6〕118号 |
6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修县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6〕177号 |
7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永府发〔2017〕6号 |
8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及承接省、市政府下放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 |
永府发〔2017〕7号 |
9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7〕176号 |
10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开展九江市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7〕183号 |
11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权力的 通知 |
永府字〔2018〕6号 |
12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8〕6号 |
13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8〕198号 |
14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19〕8号 |
15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2020-2021年度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20〕119号 |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9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惠民殡葬和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永府办发〔2019〕5号 |
2 |
永府办发〔2019〕11号 | |
3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府办发〔2019〕13号 |
4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房屋征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20〕15号 |
5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修县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发展暨“三个一”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20〕55号 |
6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20〕120号 |
7 |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促进教育人才优先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永府字〔2021〕41号 |
8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21〕96号 |
9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 |
永府办字〔2022〕79号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7件)
(一)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府发〔2008〕15号)作出修改。
1.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永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永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2.将《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为《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府发〔2010〕7号)作出修改。
1.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永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永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2.将《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为《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农村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三)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府发〔2017〕10号)作出修改。
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永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永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四)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126号)作出修改。
1.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永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永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4目修改为:“1.参保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年限为15年。”
“2.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个人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统一缴至县税务局,每年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缴费补贴12%(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0%)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五)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296号)作出修改。
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永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永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六)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府办字〔2020〕14号)作出修改。
将《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改为《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对《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字〔2020〕124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储备粮油的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轮换数量按入库年限库存总量进行。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超过架空期的储备粮油费用,县财政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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