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永修网 发布时间:2020-11-27 08: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永修县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永修县本级储备粮油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的能力,确保储备粮油的安全和粮油市场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本级储备粮油。
第三条 本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油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油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藏安全,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和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本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价差等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承担本级储备粮油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并对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设立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安排的风险准备金、贷款利息、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以及扶持粮食生产等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存储期间轮换、保管等产生的价差损失、贷款利息、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及自然损耗(定额损耗),资金存入县财政在县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储备粮油相适应的仓库(油罐)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储存业务能力。
第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本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八条 本级储备粮油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定,不得异地存储,不得委托代储。承储库点、仓号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及时通报县农业发展银行。在承储库点内,本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油脂)混存。
第九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依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本级储备粮油,必须由县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本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卡、专牌、专账、专仓(罐),健全库存实物台帐,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本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要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政府委托的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本级储备粮油的监管。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加强对本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油)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的品质,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本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储备粮油的自然损耗,正常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减量由县财政核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鼠害、霉变等各项制度,如出现人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章 粮油轮换
第十三条 在保持本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不变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油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储存的粮油予以轮换,即将原储存的粮(油)销售出库,同时购进同品种、同数量的新粮(油),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四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油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为3年、食用油为2年;根据品质检测情况,对不宜存或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按照储备仓(罐)情况,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五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稻谷每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食用油每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本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每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油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本级储备粮油购入(含轮入),由承储企业在县农业农村局督导下组织购入。粮油购入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稻谷购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等新粮,油脂符合国标新压榨的四级菜籽油。粮油购入库存成本,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以粮食购入数量与价格共同核定,县农业发展银行按核定的库存成本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收购费用。
第十七条 销售轮出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或者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市场竞卖起拍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销售货款先归还相应的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十八条 粮油购入销售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验收,根据承储企业购入(含轮换)数量、质量、品种、成本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销售价差盈利全额存入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增加储备粮风险准备金。产生的销售价差亏损则由财政粮食风险准备金弥补,如粮食风险准备金不足,由县财政弥补。
轮换方式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县级储备粮油的架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轮换数量按入库年限库存总量进行。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自行超过架空期的储备粮油费用,县财政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县农业发展银行对已批轮换的,要及时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轮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承担本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按季及时拨付到位;轮换补贴在轮换前一次性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稻谷补贴0.10元、每年每公斤食用油补贴0.24元;轮换费用:稻谷每公斤补贴0.14元/3年、食用油每公斤补贴0.32元/2年。利息按粮油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粮油正常轮换期间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照常拨付。由于保管、自然损耗、水杂减量、轮换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第二十二条 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
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补贴标准,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后,在轮换开始前由县财政一次性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及轮换本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由县财政进行全额偿还,并在动用及轮换工作完成前及时拨补到位。
第二十四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应适时调整粮油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油储备所需利息、保管、轮换的相关费用足额到位。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资金,以满足企业日常粮油储备需要。
第五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政府下达的本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油)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本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的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承还,并执行销售入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粮油应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及结算方式等。本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二十八条 本级储备粮油的贷款专门用于本级储备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本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主动接受和配合本级储备粮油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变更粮油储存库点和仓(罐)号,未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和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检查粮(油)情或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油品质影响粮油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予以赔偿;屡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处分,县农业农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本级储备粮油库存,改变本级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本级储备粮油品质陈化损失、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以次充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本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永修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字〔2014〕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