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永修网 发布时间:2017-12-05 08: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操作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5日
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
一次性抚慰金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帮助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九江市卫计委、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卫家庭字〔2017〕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的;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县,女方年满49周岁。
女方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夫妻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二、发放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抚慰金。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发放对象不补发抚慰金。
三、资金来源与发放
抚慰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当年申报的发放对象,其抚慰金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具体如下:
(一)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本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本县户籍的其他人员,抚慰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发放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具体发放形式由县卫生计生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农村居民。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四、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1)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正式确定为发放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 年度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名册》(见附表2)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存档。
4.数据报送。县卫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发放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计生部门。
(二)本县户籍的其他人员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表 1-2)—式两份。
2.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审议,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将拟发放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场、企业集团)初审。
3. 乡(镇、场、企业集团)初审上报。由乡(镇、场、企业集团)组成核实组,对村 (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由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7月3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卫计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卫计部门对乡(镇、场、企业集团)上报的拟发放对象情况确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发放名册批复到乡(镇、场、企业集团),于8月31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
5.数据报送。县卫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发放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市卫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为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人文关怀,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审核上报。县卫计、财政部门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政策口径,认真核查目标人群,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相关数据互相印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对象都能及时领到一次性抚慰金。要切实加强对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实施的监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抚慰金等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严格追责。
本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问题,由县卫计委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商定。
2017年发放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11月30日,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附表:1-1.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 性抚慰金申请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1-2.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本省户籍的其他人员)
2. 年度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名册
附表1-1
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单位: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现居住地住址 |
婚姻状况及变动年月 |
申请人 (或代办人)电话 |
申请人照片 | |
申请人 |
|||||||||
配偶 |
|||||||||
夫妻曾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血缘关系 (生育、收养、继子女) |
死亡年月 | ||||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备注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填报此表的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
附表1-2
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
抚慰金申请表
(本县户籍的其他人员)
市 县(市、区) 乡(镇、场、企业集团) 村(社区居)委会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现居住地住址 |
婚姻状况及变动年月 |
申请人 (或代办人)电话 |
申请人照片 | |
申请人 |
|||||||||
配偶 |
|||||||||
夫妻曾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血缘关系 (生育、收养、继子女) |
死亡年月 | ||||
村 (社区居)委会意见 |
工作人员(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备注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填报此表格的申请人为:
1.农村居民;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4.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附表2
年度永修县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名册 | |||||
填报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发放金额 (元) |
现居住地住址 |
备注 |
填报人: |
单位负责人: |
||||
说明:填报单位,选填:单位名称或“*****县(市区)卫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