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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永修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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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永修县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负责人解读】永府办发〔2023〕2 号 永修县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修县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修县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全面铺开、巩固提升”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2024年末,全县建成不少于3个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至2025年末,在条件适合的公立医院或学校或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一所婴幼儿照护服务室。全县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主体多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少租金、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婴幼儿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区域、城乡发展特点,根据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1.切实保障合法权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地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2.加强家庭育婴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的儿保专家、专业育婴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养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妇联、团县委、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3.做好健康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做好新生儿回访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二)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围绕“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示范引领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2.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3.鼓励幼儿园开设婴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4.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通过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三)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达到每千人不少于8个托位。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2.加强设施改造。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3.利用公共资源。综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生协)〕

4.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到2025年末,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5.实施项目推动。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6.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幼儿专家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团县委、县计生协〕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委,县卫健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备案,纳入管理。〔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

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机构、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3.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制度。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县、乡(镇)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企业集团),丰安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

4.加强就业培训。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5.加强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等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企业集团)和县直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部门依法定职责承担业务指导、行政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联合督导,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适时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023年7月4日印发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引导职业院校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委编办:依职权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贯彻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监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县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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