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重要政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5-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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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2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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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永修县财政局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2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永修县财政局财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3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永修县财政局综合会计股

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施行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

3.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二)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三)代理记账机构“违规税务代理”行为。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联合市监、税务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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