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债务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9-01-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nullnull-null-2019-0009 责任部门: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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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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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我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公开渠道】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第五条【预决算公开】财政局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条【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财政局应当组织开展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单位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财政局应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单位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违法违规情形公开】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的,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问责结果。

  第九条【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财政局应当按照《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147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条【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局应当按照《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永府办字〔2017147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一条【债券资金调整用途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二条【财政经济信息】财政局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根据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进展,一并提供县级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信息或其网址备查。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财政局应当及时公开全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债券资金使用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财政局要将各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的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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