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财政资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08-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873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2024年永修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2024年永修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县区主管部门归口业务股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1 | 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资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资金 | 水利部门 | 全县所有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 | 50元/月 | 3月底前 |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暂行)赣扶移字[2013]10号 | 水利局水库移民股 | 李荣文15870824567 | 农财股 | 熊伯强13870253650 |
2 | 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112元/亩 | 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0〕1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1〕8号)(附表略)、《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办农〔2021〕2号) | 永修县粮油技术指导股 | 熊军1347925632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3 | 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112元/亩 | 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0〕1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1〕8号)(附表略)、《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办农〔2021〕2号) | 永修县粮油技术指导股 | 熊军1347925632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4 | 农业生产发展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实际种粮农民 | 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总额及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确定,各县(市、区)标准不一。 | 中央财政资金到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根据省级文件及时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1〕1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2〕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2022〕1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2〕2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7号)) | 永修县粮油技术指导股 | 熊军1347925632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5 | 农机补贴 | 农机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无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通过银行账号发放) |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产品具体补贴额见《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0〕14号) | 农业机械发展股 | 熊荣13879270198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6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80元/头 | 每年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用于补助上一年度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地应当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进行信息公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 | 永修县畜牧技术指导股 | 杨慧婷18606869330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7 | 渔船油价补助 | 渔船油价补助 | 农业农村部门 | 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捕捞的渔民 | 3400元/艘渔船 | 年度内发放完毕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印发贯彻落实渔业 油价补贴调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建〔2017〕22号) | 水产技术指导股 | 邵徽禹13635977961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8 | 禁渔期渔民补贴 | 禁渔期渔民补贴(船网回收补助) | 农业农村、人社、财政部门 | 退捕渔民 |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省指导意见 | 一次性补助 2020年已完成 | 江西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和禁捕退捕船网工具回收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赣禁渔办〔2019〕3号)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江彦琼 1507929484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9 | 禁渔期渔民补贴 | 禁渔期渔民补贴(捕捞证回收) | 农业农村、人社、财政部门 | 退捕渔民 |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省指导意见 | 一次性补助 2020年已完成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城禁捕退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各地根据省文件要求落实捕捞证回收1000元/证,过渡性生活补助1.2万或0.6万。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江彦琼 1507929484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10 | 禁渔期渔民补贴 | 禁渔期渔民补贴(过渡性生活补助) | 农业农村、人社、财政部门 | 退捕渔民 |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省指导意见 | 一次性补助一年,2020年已完成 | 相关政策文件[赣府厅字(2019)75号]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江彦琼 1507929484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11 | 禁渔期渔民补贴 | 禁渔期渔民补贴(社保补贴) | 农业农村、人社、财政部门 | 退捕渔民 |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省指导意见 | 逐年补助,15年(2020-2035)完成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江彦琼 15079294842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12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 农业农村部门 | 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 | 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 | 1.按学期发放的,秋季学期在次年5月底前,春季学期在当年10月底前;2.按学年发放的,在本年度6月底前。 | 《江西省扶贫办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赣扶移字〔2018〕35号)、《江西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优化雨露计划政策落实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帮扶户 | 熊娟,18270275189 | 农财股 | 邓丽莎13576221815 |
13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级生态公益林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目前,补偿标准为每亩21.5元,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权个人的补偿为每亩不低于17.85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4号) |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戴龙美13807926705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14 |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目前,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21.5元,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权个人的补助为每亩每年不低于17.85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戴龙美13807926705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15 | 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部门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每人每年1万元,依据考核发放。 | 地方自主安排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0〕22号) |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戴龙美13807926705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16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造林补助 | 林业部门 | 经验收合格造林的造林主体 | 营造乔木林和油茶500元/亩,灌木和木本药材等其它造林240元/亩。 | 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股股 | 卢正义13803553559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17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 | 林业部门 | 实施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林农、大户、企业等实施主体。 | 改造每亩补助400元,提升改造补助20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股 | 卢正义13803553559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18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抚育补助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直接补助为每亩100元 | 验收合格后发放,一般当年12月份。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戴龙美13807926705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19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省级油茶补助 | 林业部门 | 实施油茶项目的林农、大户、企业等实施主体。 | 与中央预算内或林业改革资金用于油茶新造的资金统筹使用,每亩补助1000元,分2次补助到位,造林当年补助7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中央资金造林当年补500元、省级资金补200元,省级资金第三年补30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股 | 卢正义13803553559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0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低产低效林改造 | 林业部门 | 经验收合格造林的造林主体 | 更新后营造珍贵树种每亩补助800元,补植改造每亩补助300元。 | 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股 | 卢正义13803553559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1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竹产业补助 | 林业部门 | 申请竹产业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 | 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150元每亩、笋竹两用林基地或笋用林基地每亩250元、雷竹林新造每亩补助35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股 | 卢正义13803553559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2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森林药材补助 | 林业部门 | 申请森林药材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 | 目前,原则上省级对木本类每亩补助500元,对多年生草本每亩补助400元,对一年生草本每亩补助200元。多年生草本若按一年生经营,视为一年生草本。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年底前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股 | 卢正义13803553559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3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 |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 | 李季依0792-3227230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4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灾倒塌、损房户 | 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 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不低于2.5 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 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 | 李季依0792-3227230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5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干旱灾害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旱饮水困难人员 | 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 | 李季依0792-3227230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6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冬春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 2021年及以前: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2022-2023年:每人不低于130元,“四类对象”家庭可适当倾斜提高救助标准。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2021年以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2022年以后,《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资环指〔2022〕59号) |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 | 李季依0792-3227230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7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群众 |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15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财务室 | 李季依0792-3227230 | 经建股 | 杜嘉馨15979902402 |
28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500-2500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教(2010)215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万亚琴,13755287829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29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250-1500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40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熊华珍,13879202618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0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625-750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不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熊华珍,13879202618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1 |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5000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万亚琴,13755287829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2 | 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幼儿补助 | 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幼儿补助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500-1500 | 每学期结束前 | 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在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发(2013)15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熊华珍,13879202618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3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补助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000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万亚琴,13755287829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4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6000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不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县教体局计财股 | 万亚琴,13755287829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5 | 老放映员补贴 | 老放映员补贴 | 宣传部 | 退休放映员 | 50元/月(按工龄计算) | 半年一发放 | 赣新广局字(2014)108号 | 文旅局广电股 | 周峰--13970210612 | 行文股 | 陈勇--13879213899 |
36 | 困难帮扶项目 | 困难、大病职工帮扶 | 总工会 | 补助对象为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 1.基本生活支出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2.医疗救助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3.在校生活费补助: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总和、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困难职工家庭多子女上学的,补助总和不超过每户每年1万元。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且不重复享受。 5.法律援助项目根据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
在收到上级工会下达的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办发〔2020〕56号) | 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 杨丹0792-3225159 | 行文股 | 杨琴0972-3234318 |
37 | 帮扶送温暖项目 | 职工帮扶、送温暖慰问 | 总工会 | 1.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 2.虽不符合建档条件,但因非个人意愿下岗、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意外、子女普通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所在企业因关停并转停发或减发工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4.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 5.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在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重点学科、优势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的科研、研发带头人。 6.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关心关爱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长期慢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以及无人赡养的保留会籍的离休、退休人员。 |
1.送温暖资金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个月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购买慰问品,慰问品总额每人次不超过500元,此资金计入每户送温暖资金发放总额中。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 |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办发〔2019〕42号) | 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 杨丹0792-3225159 | 行文股 | 杨琴0972-3234318 |
38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按残疾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06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39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经认定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每人每年307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6440元,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07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0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08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1 | 死亡抚恤 | 一次性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2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10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3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11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4 | 义务兵优待金 | 义务兵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服现役的义务兵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 按每半年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1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5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烈士褒扬条例》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13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6 | 优抚补助 | 14类企业参战退休退役士兵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4类企业参战退休退役士兵 | 915元/月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2〕36 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吕铁君,0792-3232414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7 | 解困补助 | 企业军转解困补助和1953年底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企业军转干部 | 按照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2〕39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转安置和权益维护股 | 邓振徽,0792-3180066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8 | 优抚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每服役一年4500元标准 | 每年10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13]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转安置和权益维护股 | 邓振徽,0792-3180067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49 | 优抚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参加免费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300元 | 培训结束凭结业和职业技能证书到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领 | 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 通知(赣府发[2016]38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6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转安置和权益维护股 | 邓振徽,0792-3180068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50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医疗保障局 |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等 | 1.对特殊人群按全额、定额标准进行资助参保; 2.对认定后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及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九医保发[2023]5号) | 医疗保障局事务中心基金财务室 | 郝美17879820599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51 | 计划生育扶助 | 纯女结扎户养老保险 | 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含一女户) | 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最低标准的80%发放 | 每年12月份前 | 永府(2010)7号、永人口领字(2010)17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袁晓英15979951816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2 | 计划生育扶助 | 失独家庭慰问金 | 卫健委 | 市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每人每年5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卫生健康委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4:九江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九财社[2020]10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袁晓英15979951816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3 | 计划生育扶助 | 失独家庭一次性慰问金 | 卫健委 | 新增48岁以上的失独家庭 | 每人每年5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赣卫家庭发[2017 ]8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淦媛媛15270552799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卫健委 |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赣卫人口字(2007)17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淦媛媛15270552799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卫健委 |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650元(国家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810元。 |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550元。 2.失独特扶。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65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1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淦媛媛15270552799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0-48周岁) |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40-48周岁父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制度) | 卫健委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年龄在40–48周岁 | 每人每月4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淦媛媛15270552799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7 | 阳光助学政策 | 阳光助学政策 | 卫健委 |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 | 每人每学年1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淦媛媛15270552799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8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卫健委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永府办(2017)167号 | 计划生育协会 | 淦媛媛15270552799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59 | 乡村医生补助 |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 | 卫健委 | 在岗乡村医生 | 每年2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1、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 2、关于申请 2021 年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补助及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的通知(赣卫基层便函〔2021〕4号) |
医政药政和体制改革股 | 任亚铭13755215963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60 | 乡村医生补助 |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 卫健委 | 年满 60 周岁且从业满20 周年,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含已离岗退出乡村医生) | 1、每月300元;2、每月8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 医政药政和体制改革股 | 任亚铭13755215963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61 | 乡村医生补助 |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 | 卫健委 | 乡村医生 | 人员编制占40%、服务数量占55%、绩效评价占5% | 每年12月份前 | 1.关于调整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的通知(赣卫药食字2021〕4 号) 2.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社指〔2022〕30号) 3.关于开展2022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赣卫药食字〔2023〕1 号) |
医政药政和体制改革股 | 饶仕虎:13755793827 | 社保股 | 叶振13755200016 |
62 | 高龄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1000元不等 | 按月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财政局 老龄办关于印发《九江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九民字〔2015〕58号)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严松梁,0792-3232407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
63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5号))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严松梁,0792-3232407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64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1.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50元;2.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即特困失能人员护理经费)。 | 按月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老龄办关于转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九民字〔2018〕183号))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 郭洋,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6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低保资金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 |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2024年城市低保标准885元/月,补差605元/月;农村715元/月,补差48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 郭洋,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6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补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11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1220元/月,其中全自理人员93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 郭洋,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6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4年特困全自理护理补贴100元/月,半失能护理补贴375元/月,失能护理补贴150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 郭洋,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6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临时救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 急难型救助1870-3740元/户.次;支出型为4675元-11220元/户.次;特别救助11220元至44880元/户.次。 | 随时审批随时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民字〔2022〕17号〕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 郭洋,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6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 | 民政部门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 | 人均救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15元 | 每月发放 | 《关于追加精简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费的通知》(九财社指〔2022〕44号)、《关于下达2022年“民生工程”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九财社指〔2022〕39号)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 郭洋,0792-3232409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0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孤儿 |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940元、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中心城区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 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 | 县民政局儿童福利 | 周凡,1537422325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中心城区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 | 按月发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 | 县民政局儿童福利 | 周凡,1537422325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2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县民政局儿童福利 | 周凡,1537422325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3 | 孤儿助学金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 民政部门 |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20〕6 号) | 县民政局儿童福利 | 周凡,1537422325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毕红江,0792-3220208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5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每人每季度2500元 | 按季度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2】2号) | 县民政局儿童福利 | 周凡,1537422325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76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 | 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 元/人、高级(三级)350 元/人、技师(二级)560 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由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 | 《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县人社局就创服务中心 | 朱思捷,0792-3223579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77 | 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部门 |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保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县人社局就创服务中心 | 王淑芳0792-3228653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
78 |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 人社部门 | 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 |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县区经办,一般按季度拨付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县人社局就创服务中心 | 王淑芳0792-3228653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
79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一次性补贴1000元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县人社局就创服务中心 | 盛兴智,0792-3229312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
80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捕渔民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 | 按规定给予每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 元,政策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县人社局就创服务中心 | 李海英,0792-3226373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
81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人社部门 | 跨地区务工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劳动力)、退捕渔民 | 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省外交通补贴将通过乡村振兴链接资金进行列支。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78号 | 县人社局就创服务中心 | 查娟,0792-3227352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
82 |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 生活补贴 | 人社部门 | 在岗“三支一扶”人员 | 达到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三支一扶”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4号) | 县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股 | 肖文龙,0792-3563318 | 社保股 | 叶振,0792-3234810 |
83 | 企业职工立功获奖调整补贴 | 永修县社保中心企业养老待遇股 | 在企业退休的人员战时立功获奖、以及被授予省级劳模人员 | 1995年9月30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企业立功获奖人员:三等战功每人每月40元,二等战功或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60元,一等战功每人每月80元。 | 每月中旬 | 赣人社发【2011】52号 | 县人社局社保服务中心 | 江园园,07927719785 | 社保股 | 舒露,07923234810 | |
8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联部门 | 有机动轮椅燃油车的肢体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每年12月之前 | 赣财社【2011】160号 | 县残联综合股 | 袁斌 13479256262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85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 辅助器具补贴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联 | 言语残疾以外的持证残疾人 | 参照补贴目录 | 每年12月之前 | 九残联字【2021】21号 | 县残联康复股 | 周秀娟 15180696661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86 | 残疾人高校新生补贴 | 残疾人高校新生补贴 | 残联 | 残疾人高校新生 | 3000~5000/人/年 | 每年12月之前 | 赣残联字【2022】24号 | 县残联教就股 | 张华院 13755215945 | 社保股 | 喻小青,0792-3234805 |
8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资金 | 危房改造补助 | 住建部门 | 农村六类对象 | 新建房屋的,按不低于(2万元/户补贴:对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可按不低于0.2万元/户叠加补贴;维修加固房屋的(含抗震改造),按不低于0.5万元/户补贴,对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可按不低于0.2万元/户叠加补贴; | 凡新建房屋的,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 | 赣建村〔2022]8号 | 城乡建设股 | 熊袁琴13970960068 | 社保股 | 叶振,0792-3234810 |
88 | 租赁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住建部门 | 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申请补贴的家庭 | 1人家庭补贴30㎡;2-3人家庭补贴45㎡;4人及以上家庭补贴60㎡。中心城区城镇困难群众家庭补贴5元/㎡,其他家庭3元/㎡;其他乡镇城镇困难群众家庭补贴3元/㎡,其他家庭2元/㎡。 | 按月计算,按季度支付,第四季度补贴要在12月25日前发放完成 | 《永修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永住建办字〔2020〕66号) | 住房保障中心 | 彭贵亮18607028155 | 综合股 | 吴静芳,0792-3234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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