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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城乡特困救助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金农村每月930元,城镇每月1220元,护理费100元);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金1220元,护理费375元);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金1220元,护理费1500元)。
三、收费标准
无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办理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等信息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六、办理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方式:0792-32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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