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标准目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7-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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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5-07-0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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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 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 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  级

1

行政许

可类事

母婴保   健技术   服务机   构执业   许可(包括计划   生育技   术服务   机构执   业许可)(权限   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母婴  保健法》、《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  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

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政府网站

2

行政许

可类事

母婴保  健服务  人员资  格认定  (包括  计划生  育技术  服务人  员合格  证)(权限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母婴  保健法》、《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 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中医  药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政府网站


3

行政许

可类事

医疗机   构设置   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   资除外)(权限   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中医  药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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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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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

可类事

医疗机  构执业  登记(人体器官  移植除  外)(权限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

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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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 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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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

可类事

饮用水  供水单  位卫生  许可(权限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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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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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

可类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 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  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  定》、《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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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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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

可类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

《行政许可法》、《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 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  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  定》、《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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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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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许

可类事

执业医师注册 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 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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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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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许

可类事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10

行政许

可类事

乡村医  生执业  注册(包括乡村  医生执  业再注  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号2009年8月27 日修正)【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6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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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1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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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传  染病监  测职责  的;未依法履行  传染病  疫情报  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  的;未主动收集  传染病  疫情信  息,或者对传染  病疫情  信息和  疫情报  告未及  时进行  分析、调查、核实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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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现传染病  疫情时,未依据  职责及  时采取  本法规  定的措  施的;故意泄露  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  者涉及  个人隐  私的有  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


1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未  按照规  定承担  本单位  的传染  病预防、控制工  作、医院感染控  制任务  和责任  区域内  的传染  病预防  工作的;未按照  规定报  告传染  病疫情,或者隐  瞒、谎  报、缓报传染病  疫情的;发现传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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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疫  情时,未按照规  定对传  染病病  人、疑似传染病  病人提  供医疗  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  接受转  诊的;

未按照  规定对  本单位  内被传  染病病  原体污  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  疗废物


实施消  毒或者  无害化  处置的;未按照  规定对  医疗器  械进行  消毒,或者对按  照规定  一次使  用的医  疗器具  未予销  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  救治过  程中未  按照规  定保管  医学记  录资料  的;故意泄露传


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  染病病  人、密切接触者  涉及个  人隐私  的有关  信息、资料的处  罚。

1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采供  血机构  未按照  规定报  告传染  病疫情,或者隐  瞒、谎  报、缓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传染病  疫情,或者未执  行国家  有关规  定,导致因输入  血液引  起经血  液传播  疾病发  生;对非法采集  血液或  者组织  他人出  卖血液  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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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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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不  符合国  家卫生  标准和  卫生规  范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  安全的  产品不  符合国  家卫生  标准和  卫生规  范的;用于传染  病防治  的消毒  产品不  符合国  家卫生  标准和  卫生规  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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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染  病病原  体污染  或者可  能被传  染病病  原体污  染的物  品,未进行消毒  处理

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

1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疾病  预防控  制机构、医疗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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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从  事病原  微生物  实验的  单位,不符合国  家规定  的条件  和技术  标准,对传染病  病原体  样本未  按照规  定进行  严格管  理,造成实验室  感染和  病原微  生物扩  散的;违反国家  有关规  定,采  集、保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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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携  带、运输和使用  传染病  菌种、毒种和传  染病检  测样本  的;

疾病预  防控制  机构、医疗机构  未执行  国家有  关规定,导致因  输入血  液、使用血液制  品引起  经血液  传播疾  病发生  的处罚。


1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在国  家确认  的自然  疫源地  兴建水  利、交  通、旅  游、能源等大型  建设项  目,未经卫生调  查进行  施工的,或者未  按照疾  病预防  控制机  构的意  见采取  必要的  传染病  预防、控制措施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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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

罚类事

集中式  供水单  位供应  的饮用  水不符  合国家  规定的  《生活  饮用水  卫生标  准》的;单位自  备水源  未经批  准与城  镇供水  系统连  接的;未按城市  环境卫  生设施  标准修  建公共  卫生设  施致使  垃圾、粪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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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污水不能进  行无害  化处理  的;对被传染病  病原体  污染的  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  定进行  消毒处  理的;对被甲类  和乙类  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污  染的场  所、物品未按照  卫生防


疫机构  的要求  实施必  要的卫  生处理  的;造成传染病  的医源  性感染、医院内  感染、实验室感  染和致  病性微  生物扩  散的;生产、经  营、使用消毒药  剂和消  毒器械、卫生用  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  疗器材、


隐形眼  镜、人造器官等  不符合  国家卫  生标准,可能造  成传染  病的传  播、扩散或者造  成传染  病的传  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  容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  疑似传  染病病  人,从事国务院  卫生行  政部门


规定禁  止从事  的易使  该传染  病扩散  的工作  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故  意传播  传染病,造成他  人感染  的;甲类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  者或者  疑似传  染病病  人,乙类传染病  中艾滋  病、肺炭疽病人


拒绝进  行隔离  治疗的;招用流  动人员  的用工  单位,未向卫生  防疫机  构报告  并未采  取卫生  措施,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  犬或者  拒绝、阻挠捕杀  违章犬,造成咬  伤他人  或者导  致人群  中发生


狂犬病 的处罚

1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单位  和个人  非法经  营、出售用于预  防传染  病菌苗、疫苗等  生物制  品的的  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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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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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个体  行医人  员在执  行职务  时,不  报、漏  报、迟报传染病  疫情的  行政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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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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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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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疾病预  防控制  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  疗卫生  机构的;设区的  市级以  上疾病  预防控  制机构  违反本  条例规  定,直接向接种  单位供  应第二  类疫苗  的;未依照规定  建立并  保存疫  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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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

2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接种  单位未  依照规  定建立  并保存  真实、完整的疫  苗接收  或者购  进记录  的;未在其接种  场所的  显著位  置公示  第一类  疫苗的  品种和  接种方  法的;医疗卫生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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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  接种前,未依照  本条例  规定告  知、询问受种者  或者其  监护人  有关情  况的;实施预防  接种的  医疗卫  生人员  未依照  规定填  写并保  存接种  记录的;未依照  规定对  接种疫  苗的情  况进行  登记并


报告的处罚

2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疾病  预防控  制机构、接种单  位从不  具有疫  苗经营  资格的  单位或  者个人  购进第  二类疫  苗的;接种疫苗  未遵守  预防接  种工作  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  用指导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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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接种方案  的;发现预防接  种异常  反应或  者疑似  预防接  种异常  反应,未依照规  定及时  处理或  者报告  的;擅自进行群  体性预  防接种  的处罚

2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违反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2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卫生  主管部  门、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接种单  位以外  的单位  或者个  人违反  本条例  规定进  行群体  性预防  接种的  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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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在非  检疫传  染病疫  区的交  通工具  上发现  检疫传  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  疫传染  病病人  时,交通工具负  责人未  依照规  定采取  措施的  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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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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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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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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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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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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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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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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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监测  职责的;未按照  规定免  费提供  咨询和  初筛检  测的;对临时应  急采集  的血液  未进行  艾滋病  检测,对临床用  血艾滋  病检测  结果未  进行核  查,或者将艾滋  病检测  阳性的  血液用  于临床  的;未遵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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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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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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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标准  防护原  则,或者未执行  操作规  程和消  毒管理  制度,发生艾滋  病医院  感染或  者医源  性感染  的;未采取有效  的卫生  防护措  施和医  疗保健  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  艾滋病  病毒感  染者或  者艾滋


病病人  的其他  疾病,或者对艾  滋病病  毒感染  者、艾滋病病人  未提供  咨询、诊断和治  疗服务  的;未对艾滋病  病毒感  染者或  者艾滋  病病人  进行医  学随访  的;未按照规定  对感染  艾滋病  病毒的  孕产妇


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2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血站、单采血  浆站采  集的人  体血液、血浆未  进行艾  滋病检  测,或者发现艾  滋病检  测阳性  的人体  血液、血浆仍然  采集的;将未经  艾滋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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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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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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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的  人体血  液、血  浆,或者艾滋病  检测阳  性的人  体血液、血浆供  应给医  疗机构  和血液  制品生  产单位  的处罚

2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违反  《艾滋  病防治  条例》第三十六  条规定  采集或  者使用  人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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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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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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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织、器  官、细  胞、骨髓等的处  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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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提供、使用未  经出入  境检验  检疫机  构检疫  的进口  人体血  液、血  浆、组  织、器  官、细  胞、骨髓等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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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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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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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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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  员的健  康合格  证明或  者允许  未取得  健康合  格证明  的人员  从事服  务工作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  府确定  的公共  场所的  经营者  未在公  共场所  内放置  安全套  或者设  置安全  套发售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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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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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的处罚

3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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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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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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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的  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  定进行  消毒处  理的对  传染性  非典型  肺炎病  原体污  染的污  水、污  物、粪便不按规  定进行  消毒处  理的;造成传染  性非典  型肺炎  的医源  性感染、医院内  感染、实验室感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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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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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或者  致病性  微生物  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  品、隔离防护用  品等不  符合规  定与标  准,可能造成传  染病的  传播、扩散或者  造成传  染病的  传播、扩散的;

拒绝、阻碍或者  不配合  现场调  查、资料


收集、采样检验  以及监  督检查  的;拒绝执行疾  病预防  控制机  构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病人或  者疑似  病人故  意传播  传染性  非典型  肺炎,造成他人  感染的。

3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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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  疫情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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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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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个体  或私营  医疗保  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  疫情或  突发性  公共卫  生事件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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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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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未依  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应急条  例》的规定履行  报告职  责,隐  瞒、缓报或者谎  报的;未依照本  条例的  规定及  时采取  控制措  施的;未依照本  条例的  规定履  行突发  事件监  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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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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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拒绝接诊病  人的;拒不服从  突发事  件应急  处理指  挥部调  度的处  罚。

3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道路  运输经  营者、水路运输  经营者  违反本  规定,对在车船  上发现  的检疫  传染病  病人、疑似检疫  传染病  病人,未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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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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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3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检疫  传染病  病人、疑似检疫  传染病  病人以  及与其  密切接  触者隐  瞒真实  情况、逃避交通  卫生检  疫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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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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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未   建立或   者未落   实医院   感染管   理的规   章制度、工作规   范的;未设立医   院感染   管理部   门、分管部门以   及指定   专(兼)职人员   负责医   院感染   预防与   控制工   作;违反对医疗   器械、器具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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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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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工作  技术规  范;违反无菌操  作技术  规范和  隔离技  术规范;未对消  毒药械  和一次  性医疗  器械、器具的相  关证明  进行审  核;未对医务人  员职业  暴露提  供职业  卫生防  护的处  罚。


3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三级、四级病  原微生  物实验  室未依  照规定  取得从  事高致  病性病  原微生  物实验  活动的  资格证  书,或者已经取  得相关  资格证  书但是  未经批  准从事  某种高  致病性  病原微  生物或  者疑似  高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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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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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4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违反  规定,在不符合  相应生  物安全  要求的  实验室  从事病  原微生  物相关  实验活  动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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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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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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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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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国务院  卫生主  管部门  和兽医  主管部  门规定  的生物  危险标  识和生  物安全  实验室  级别标  志的;未向原批  准部门  报告实  验活动  结果以  及工作  情况的;未依照  规定采  集病原  微生物  样本,或者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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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样  本的来  源、采集过程和  方法等  未作详  细记录  的;新  建、改建或者扩  建一级、二级实  验室未  向设区  的市级  人民政  府卫生  主管部  门或者  兽医主  管部门  备案的;未依照  规定定  期对工  作人员


进行培  训,或者工作人  员考核  不合格  允许其  上岗,或者批准  未采取  防护措  施的人  员进入  实验室  的;实验室工作  人员未  遵守实  验室生  物安全  技术规  范和操  作规程  的;未依照规定  建立或  者保存


实验档  案的;未依照规  定制定  实验室  感染应  急处置  预案并  备案的  处罚。

4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者样  本,或者承运单  位经批  准运输  高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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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原   微生物   菌(毒)种或者   样本未   履行保   护义务,导致高   致病性   病原微   生物菌   (毒)种或者样   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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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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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微生  物相关  实验活  动有关  的感染  临床症  状或者  体征,以及实验  室发生  高致病  性病原  微生物  泄漏时,实验室  负责人、实验室  工作人  员、负责实验室  感染控  制的专  门机构  或者人  员未依  照规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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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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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未依  照规定  采取控  制措施  的处罚

4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拒绝  接受卫  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  部门依  法开展  有关高  致病性  病原微  生物扩  散的调  查取证、采集样  品等活  动或者  依照本  条例规  定采取  有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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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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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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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

4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发生  病原微  生物被  盗、被  抢、丢  失、泄  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  和实验  室的设  立单位  未依照  规定报  告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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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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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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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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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送交的   菌(毒)种和样   本,或者未依照   规定提   供菌

(毒)种和样本  的处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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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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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未建  立、健全医疗废  物管理  制度,或者未设  置监控  部门或  者专

(兼)职人员的;未对有  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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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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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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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相  关法律  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  以及紧  急处理  等知识  的培训  的;未对从事医  疗废物  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  的人员  和管理  人员采  取职业  卫生防  护措施  的;未对医疗废  物进行  登记或


者未保  存登记  资料的;对使用  后的医  疗废物  运送工  具或者  运送车  辆未在  指定地  点及时  进行消  毒和清  洁的;未及时收  集、运送医疗废  物的;未定期对  医疗废  物处置  设施的  环境污  染防治  和卫生


学效果  进行检  测、评  价,或者未将检  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的处罚。

4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  单位贮  存设施  或者设  备不符  合环境  保护、卫生要求  的;未将医疗废  物按照  类别分  置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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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装  物或者  容器的;未使用  符合标  准的专  用车辆  运送医  疗废物  或者使  用运送  医疗废  物的车  辆运送  其他物  品的;未安装污  染物排  放在线  监控装  置或者  监控装  置未经  常处于  正常运  行状态


的处罚。

4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  单位在  运送过  程中丢  弃医疗  废物,在非贮存  地点倾  倒、堆放医疗废  物或者  将医疗  废物混  入其他  废物和  生活垃  圾的;未执行危  险废物  转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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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管理  制度的;将医疗  废物交  给未取  得经营  许可证  的单位  或者个  人收集、运送、贮存、处对医疗废  物的处  置不符  合国家  规定的  环境保  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  条例的  规定对  污水、传染病病


人或者  疑似传  染病病  人的排  泄物,进行严格  消毒,或者未达  到国家  规定的  排放标  准,排入污水处  理系统  的;对收治的传  染病病  人或者  疑似传  染病病  人产生  的生活  垃圾,未按照医  疗废物  进行管


理和处置的处罚。

5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医疗  卫生机  构发生  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  急处理  措施,或者未及  时向卫  生行政  主管部  门报告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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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  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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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  正当理  由,阻碍卫生行  政主管  部门执  法人员  执行职  务,拒绝执法人  员进入  现场,或者不配  合执法  部门的  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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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不具  备集中  处置医  疗废物  条件的  农村,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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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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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违反  《消毒  管理办  法》第  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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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消毒  产品的  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  生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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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   定;消毒产品的   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   内容不   真实,出现或暗   示对疾   病的治   疗效果   的;对消毒产品   无生产   企业卫   生许可   证、产品备案凭   证或卫   生许可   批件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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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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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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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集中  式供水  单位安  排未取  得体检  合格证  的人员  从事直  接供、管水工作  或安排  患有有  碍饮用  水卫生  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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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病原  携带者  从事直  接供、管水工作  的处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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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在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修建  危害水  源水质  卫生的  设施或  进行有  碍水源  水质卫  生的作  业的;新建、改  建、扩建的饮用  水供水  项目未  经卫生  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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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 水的;

供水单  位未取  得卫生  许可证  而擅自  供水的;供水单  位供应  的饮用  水不符  合国家  规定的  生活饮  用水卫  生标准  的;未取得卫  生行政  部门的


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处罚。

5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非法  采集血  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  售无偿  献血的  血液的;非法组  织他人  出卖血  液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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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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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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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临床  用血的  包装、储存、运  输,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  卫生标  准和要  求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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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未取  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  卫生行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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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的  《单采  血浆许  可证》,非法从  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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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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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单采  血浆站  采集血  浆前,未按照国  务院卫  生行政  部门颁  布的健  康检查  标准对  供血浆  者进行  健康检  查和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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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验  的;对国家规定  检测项  目检测  结果呈  阳性的  血浆不  清除,不及时上  报的;对污染的  注射器、采血浆  器材及  不合格  血浆等  不经消  毒处理,擅自倾  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  危害的;重复使  用一次


性采血  浆器材  的处罚。

6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涂改、伪造、买卖、租  借、转让《供血  浆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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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单采  血浆站  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  政部门  监督检  查或者  不如实  提供有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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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供血浆者  未履行  事先告  知义务,未经供  血浆者  同意开  展特殊  免疫的;未按照  规定建  立供血  浆者档  案管理  及屏蔽、淘汰制  度的;未按照规  定制订  各项工  作制度  或者不  落实的;工作人  员未取


得相关  岗位执  业资格  或者未  经执业  注册从  事采供  血浆工  作的;不按照规  定记录  或者保  存工作  记录的;未按照  规定保  存血浆  标本的  处罚。

6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承担  单采血  浆站技  术评价、检测的  技术机  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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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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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未  设立临  床用血  管理委  员会或  者工作  组的;未拟定临  床用血  计划或  者一年  内未对  计划实  施情况  进行评  估和考  核的;未建立血  液发放  和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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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制  度的;未建立临  床用血  申请管  理制度  的;未建立医务  人员临  床用血  和无偿  献血知  识培训  制度的;未建立  科室和  医师临  床用血  评价及  公示制  度的;将经济收  入作为  对输血  科或者  血库工


作的考核指标的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处罚;

6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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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违  反《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  管理办  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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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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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  对用人  单位和  医疗卫  生机构  或职业  病检查、诊断机  构违反  职业病  管理相  关规定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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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对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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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事故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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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未  取得放  射诊疗  许可从  事放射  诊疗工  作的;未办理放  射诊疗  科目登  记或者  未按照  规定进  行校验;未经批  准擅自  变更放  射诊疗  项目或  者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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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7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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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购  置、使用不合格  或国家  有关部  门规定  淘汰的  放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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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设备  的;对医疗机构  未按照  规定使  用放射  诊疗安  全防护  装置和  个人防  护用品  的;对医疗机构  未按照  规定对  放射诊  疗设备、工作场  所及防  护设施  进行检  测和检  查的,对医疗机  构未按  照规定

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对放射  诊疗工  作人员  进行个  人剂量  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  人剂量  和健康  档案的,对医疗  机构发  生放射  事件并  造成人  员健康  严重损  害的;对医疗机  构发生  放射事  件未立  即采取  应急救  援和控


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7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放射  工作单  位未按  照规定  组织放  射工作  人员培  训的;未建立个  人剂量  监测档  案的;拒绝放射  工作人  员查阅、复印其  个人剂  量监测  档案和  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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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7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放射   工作单   位未给   从事放   射工作   的人员   办理《放射工作   人员证》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7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销售  未经检  测的放  射防护  器材或  者含放  射性产  品的;使用、销售不符合  有关标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准和卫  生要求  的放射  防护器  材或者  含放射  性产品  的;放射防护器  材或者  含放射  性产品  的标签  和说明  书内容  不符合  规定要  求的处  罚。

7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经《放 射防护   器材与   含放射   性产品   卫生管   理办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第二十  条行政  处罚,逾期仍不  改进的;生产、进口放射  防护器  材或者  含放射  性产品,未经检  测的;生产、进口不符合  有关标  准和卫  生要求  的放射  防护器  材或者  含放射  性产品  的;伪  造、涂  改、转让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放射防  护器材  或者含  放射性  产品的  标签、说明书或  者检测  报告的;生产、销售或者  进口含  放射性  物质的  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  娱乐用  品的;使用不符  合有关  标准和  卫生要  求的建  筑材料、天然石


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  的处罚。

7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违反   《学校   卫生工   作条例》 第六条   第二款   规定,未经卫生   行政部   门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7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违反   《学生   卫生工   作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   致使学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8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供学  生使用  的文具、娱乐器  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  家有关  卫生标  准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8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照《学生卫生工   作条例》实施卫   生监督   的处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8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公共  场所卫  生质量  不符合  国家卫  生标准  和要求,而继续  营业的;经营者  安排未  获得有  效健康  合格证  明的从  业人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从事直  接为顾  客服务  工作的;对经营  的公共  场所的  单位和  个人拒  绝卫生  监督的;对未依  法取得  公共场  所卫生  许可证  擅自营  业的处  罚

83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84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8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公共  场所经  营者未  按照规  定对公  共场所  的空气、微小气  候、水  质、采  光、照  明、噪  声、顾客用品用  具等进  行卫生  检测的;未按照  规定对  顾客用  品用具  进行清  洗、消  毒、保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洁,或者重复使  用一次  性用品  用具的  处罚。

86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87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8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公共  场所经  营者未  按照规  定建立  卫生管  理制度、设立卫  生管理  部门或  者配备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专(兼)职卫生   管理人   员,或者未建立   卫生管   理档案   的;未按照规定   组织从   业人员   进行相   关卫生   法律知   识和公   共场所   卫生知   识培训, 或者安   排未经   相关卫   生法律   知识和   公共场   所卫生   知识培


训考核  的从业  人员上  岗的;未按照规  定设置  与其经  营规模、项目相  适应的  清洗、消毒、保  洁、盥洗等设施  设备和  公共卫  生间,或者擅自  停止使  用、拆除上述设  施设备,或者挪  作他用  的;未按照规定


配备预  防控制  鼠、蚊、蝇、蟑螂和其他  病媒生  物的设  施设备  以及废  弃物存  放专用  设施设  备,或者擅自停  止使用、拆除预  防控制  鼠、蚊、蝇、蟑螂和其他  病媒生  物的设  施设备  以及废  弃物存  放专用


设施设  备的;未按照规  定索取  公共卫  生用品  检验合  格证明  和其他  相关资  料的;未按照规  定对公  共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  理预防  性卫生  审查手  续的;公共场所  集中空  调通风  系统未  经卫生


检测或  者评价  不合格  而投入  使用的;未按照  规定公  示公共  场所卫  生许可  证、卫生检测结  果和卫  生信誉  度等级  的;未按照规定  办理公  共场所  卫生许  可证复  核手续  的处罚。

8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有关合  格证书  的从事  婚前医  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  或者医  学技术  鉴定的;施行终  止妊娠  手术的;出具《中华人民  共和国  母婴保  健法》规定的有  关医学  证明的  处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9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的人员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  母婴保  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  假医学  证明或  者进行  胎儿性  别鉴定,情节严  重的处  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9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9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取  得产前  诊断类  母婴保  健技术  考核合  格证书  的个人,擅自从  事产前  诊断或  超越许  可范围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9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未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  卫生行  政部门  指定擅  自开展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

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9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开展  新生儿  疾病筛  查的医  疗机构  违反《新生儿疾  病筛查  技术规  范》的;未履行  告知程  序擅自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查  的;未按规定进  行实验  室质量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监测、检查的处  罚

95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9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经  批准,擅自从事  戒毒治  疗业务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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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9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戒毒  医疗机  构发现  接受戒  毒治疗  的戒毒  人员在  治疗期  间吸食、注射毒  品,不向公安机  关报告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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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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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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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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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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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9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台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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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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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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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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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个人违反国家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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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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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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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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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未按规  定履行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执  业医师  法》第十六条的  规定报  告职责,导致严  重后果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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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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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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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港澳   台医师   未取得   《短期   行医执   业证书》行医或   者未按   照注册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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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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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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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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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10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港澳  台医师  未按照  注册的  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从事诊  疗活动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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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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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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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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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违反考试有关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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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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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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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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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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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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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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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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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护士  的配备  数量低  于国务  院卫生  主管部  门规定  的护士  配备标  准的;允许未取  得护士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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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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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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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  书的人  员或者  允许未  依照本  条例规  定办理  执业地  点变更  手续、延续执业  注册有  效期的  护士在  本机构  从事诊  疗技术  规范规  定的护  理活动  的处罚

10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卫生机  构未制  定、实施本机构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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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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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护士在  职培训  计划或  者未保  证护士  接受培  训的;未依照规  定履行  护士管  理职责  的处罚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10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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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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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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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处罚类事

对医务人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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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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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体  器官移  植技术  临床应  用与伦  理委员  会审查  同意摘  取人体  器官的;摘取活  体器官  前未依  照规定,履行说  明、查  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  器官完  毕的尸  体未进  行符合  伦理原  则的医  学处理,

罚程序》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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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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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11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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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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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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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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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参加  医疗事  故技术  鉴定工  作的人  员违反  本条例  的规定,接受申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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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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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请鉴定  双方或  者一方  当事人  的财物  或者其  他利益,出具虚  假医疗  事故技  术鉴定  书的处  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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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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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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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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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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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政处罚  医疗气  功人员  在注册  的执业  地点以  外开展  医疗气  功活动  的;借医疗气功  之名损  害公民  身心健  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的;非医疗气功  人员开  展医疗  气功活  动的;制造、使  用、经  营、散发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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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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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具  有医疗  气功效  力物品  的;未经批准擅  自组织  开展大  型医疗  气功讲  座、大型现场性  医疗气  功活动,或未经  批准擅  自开展  国家中  医药管  理局规  定必须  严格管  理的其  它医疗  气功活  动的处


罚。

11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未经   批准擅   自使用   “120”院前医   疗急救   呼叫号   码或者   其他带   有院前   医疗急   救呼叫   性质号   码的;未经批准   擅自使   用救护   车开展   院前医   疗急救   服务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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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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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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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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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   心(站)因指挥   调度或   者费用   等因素   拒绝、推诿或者   延误院   前医疗   急救服   务的;违反本办   法其他   规定的   处罚

114

行政处

罚类事

根据《麻醉药品   和精神   药品管   理条例》第七十   三条,对违反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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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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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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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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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发生  麻醉药  品和精  神药品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  单位,未采取必  要的控  制措施  或者未  依照本  条例的  规定报  告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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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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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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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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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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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处方  权的人  员、被取消处方  权的医  师开具  处方的;使用未  取得麻  醉药品  和第一  类精神  药品处  方资格  的医师  开具麻  醉药品  和第一  类精神  药品处  方的;使用未取  得麻醉  药品和  第一类  精神药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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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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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117

行政处

罚类事

对不符  合规定  条件的  医疗机  构擅自  从事精  神障碍  诊断、治疗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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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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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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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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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诊的疑  似精神  障碍患  者作出  诊断的;对依照  规定实  施住院  治疗的  患者未  及时进  行检查  评估或  者未根  据评估  结果作  出处理  的处罚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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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医疗  机构及  其工作  人员违  反本法  规定实  施约束、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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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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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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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隔离等  保护性  医疗措  施的;违反本法  规定,强迫精神  障碍患  者劳动  的;违反本法规  定对精  神障碍  患者实  施外科  手术或  者实验  性临床  医疗的;违反本  法规定,侵害精  神障碍  患者的  通讯和  会见探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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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者等  权利的;违反精  神障碍  诊断标  准,将非精神障  碍患者  诊断为  精神障  碍患者  的处罚。

120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心理  咨询人  员从事  心理治  疗或者  精神障  碍的诊  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  疗的人  员在医  疗机构  以外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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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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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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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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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心理  治疗活  动的;专门从事  心理治  疗的人  员从事  精神障  碍的诊  断的;专门从事  心理治  疗的人  员为精  神障碍  患者开  具处方  或者提  供外科  治疗的  处罚

121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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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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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被许  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  段取得  卫生行  政许可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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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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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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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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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行政处

罚类事

对被卫  生许可  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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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式非法  转让卫  生行政  许可证  件的;超越卫生  行政许  可范围  进行活  动的;在卫生监  督检查  中提供  虚假材  料、隐瞒活动真  实情况  或者拒  绝提供  真实材  料的;应依法申  请变更  的事项  未经批  准擅自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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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违  法行为  的处罚。

124

行政处

罚类事

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它  组织未  经卫生  行政许  可,擅自从事依  法应当  取得卫  生行政  许可的  活动的  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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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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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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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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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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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规定的处罚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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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行政处

罚类事

组织、介绍妊娠  妇女进  行非医  学需要  的胎儿  性别鉴  定或者  选择性  别的人  工终止  妊娠手  术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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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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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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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

罚类事

中医医疗机构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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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置标准  的;获得城镇职  工基本  医疗保  险定点  医疗机  构资格,未按照  规定向  参保人  员提供  基本医  疗服务  的处罚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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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未取  得职业  卫生技  术服务  资质认  可擅白  从事职  业卫生  技术服  务的,或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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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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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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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医疗  卫生机  构未经  批准擅  白从事  职业健  康检查、职业病  诊断的  处罚

129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用人  单位未  按照规  定及时、如实向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部  门申报  产生职  业病危  害的项  目;未实施由专  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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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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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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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  病危害  因素日  常监测,或者监  测系统  不能正  常监测;订立或  者变更  劳动合  同时,未告知劳  动者职  业病危  害真实  情况;未按照规  定组织  职业健  康检查、建立职  业健康  监护档  案或者  检查结


果书面  告知劳  动者;未依照本  法规定  在劳动  者离开  用人单  位时提  供职业  健康监  护档案  复印件  的处罚

130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用人  单位工  作场所  职业病  危害因  素的强  度或者  浓度超  过国家  职业卫  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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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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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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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  职业病  防护设  施和个  人使用  的职业  病防护  用品,或者提供  的职业  病防护  设施和  个人使  用的职  业病防  护用品  不符合  国家职  业卫生  标准和  卫生要  求;对职业病防  护设备、应急救  援设施


和个人  使用的  职业病  防护用  品未按  照规定  进行维  护、检  修、检  测,或者不能保  持正常  运行、使用状态  等的处  罚

131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建设  单位在  职业病  危害预  评价报  告、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  计、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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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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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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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132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工作  场所职  业病危  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  没有存  档、上  报、公  布;未采取本法  第二十  一条规  定的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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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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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防  治管理  措施;未按照规  定公布  有关职  业病防  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  急救援  措施;未按照规  定组织  劳动者  进行职  业卫生  培训,或者未对  劳动者  个人职  业病防  护采取


指导、督促措施;国内首  次使用  或者首  次进口  与职业  病危害  有关的  化学材  料,未按照规定  报送毒  性鉴定  资料以  及经有  关部门  登记注  册或者  批准进  口的文  件的处  罚


133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隐瞒  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所产生  的职业  病危害  而采用  的;隐瞒本单位  职业卫  生真实  情况;隐瞒本单  位职业  卫生真  实情况;可能发  生急性  职业损  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  所、放射工作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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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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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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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所或者  放射性  同位素  的运输、贮存不  符合本  法第二  十六条  规定;使用国家  明令禁  止使用  的可能  产生职  业病危  害的设  备或者  材料;将产生职  业病危  害的作  业转移  给没有  职业病  防护条  件的单


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  业病防  护条件  的单位  和个人  接受产  生职业  病危害  的作业;擅自拆  除、停止使用职  业病防  护设备  或者应  急救援  设施;安排未经  职业健  康检查  的劳动  者、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


者、未成年工或  者孕期、哺乳期  女职工  从事接  触职业  病危害  的作业  或者禁  忌作业;违章指  挥和强  令劳动  者进行  没有职  业病防  护措施  的作业  的处罚

134

行政处

罚类事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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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危  害的设  备、材  料,未按照规定  提供中  文说明  书或者  设置警  示标识  和中文  警示说  明的处  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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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建设单  位未按  照本办  法规定,对职业  病危害  预评价  报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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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防  护设施  设计、职业病危  害控制  效果评  价报告  进行评  审的;建设项目  的选址、生产规  模、工  艺、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  种类、职业病防  护设施  发生重  大变更  时,未对变更内  容重新  进行职  业病危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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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预评  价或者  未重新  进行职  业病防  护设施  设计并  办理有  关手续,进行施  工的;需要试运  行的职  业病防  护设施  未与主  体工程  同时试  运行的  处罚

136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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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实行  有害作  业与无  害作业  分开、工作场所  与生活  场所分  开,或者用人单  位的主  要负责  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  未接受  职业卫  生培训  的处罚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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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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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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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类事

权限内对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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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损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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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行政处

罚类事

建设单  位未按  照规定  进行职  业病危  害预评  价或者  未提交  职业病  危害预  评价报  告,或者职业病  危害预  评价报  告未经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部  门审核  同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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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设;建设项  曰的职  业病防  护设施  未按照  规定与  主体工  程同时  投入生  产和使  用;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  建设项  日,其职业病防  护设施  设计未  经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审  查,或者不符合  国家职


业卫生  标准和  卫生要  求施工;未按照  规定对  职业病  防护设  施进行  职业病  危害控  制效果  评价、未经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验  收或者  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  使用的  处罚

139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用人  单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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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  由卫生  部门处  罚)未按照规定  告职业  病、疑似职业病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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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行政处

罚类事

用人单  位未建  立或者  落实职  业健康  监护制  度的;未按照规  定制定  职业健  康监护  计划和  落实专  项经费  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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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  替参加  职业健  康检查  的;未如实提供  职业健  康检查  所需要  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  职业健  康检查  情况采  取相应  措施的;不承担  职业健  康检查  费用的  处罚

141

行政处

罚类事

撤销职业卫生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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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丙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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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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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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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职业卫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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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  机构泄  露服务  权限内  对职业  卫生技  术服务  机构泄  露服务  对象的  技术秘  密和商  业秘密,转让或  者租借  资质证  书,转包职业卫  生技术  服务项  目,采取不正当  竞争手  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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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  生技术  服务机  构,未按照规定  办理质  证书变  更手续,未依法  与建设  单位用  人单位  签订职  业卫生  技术服  务合同  擅自更  改、简化职业卫  生技术  服务程  序和相  关内容  等的处  罚


144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向用  人单位  提供可  能产生  职业病  危害的  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  提供中  文说明  书或者  设置警  示标识  和中文  警示说  明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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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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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职  业健康  检查、职业病诊  断的医  疗卫生  机构违  反本法  规定,超出资质  认可或  者批准  范围从  事职业  卫生技  术服务  或者职  业健康  检查、职业病诊  断;不按照规定  履行法  定职责;出具虚  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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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处罚

146

行政处

罚类事

权限内  对建设  项目职  业危害  预评价  报告、职业危害  防治专  篇、职业危害控  制效果  评价报  告和职  业危害  防护设  施验收  批复文  件未按  照本规  定要求  备案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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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行政处罚类事

用人单位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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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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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  制定职  业病防  治计划  和实施  方案,未按照规  定设置  或者指  定职业  卫生管  理机构  或者组  织,或者未配备  专职或  者兼职  的职业  卫生管  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建  立、健全职业卫  生管理  制度和

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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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  程,未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职业  卫生档  案和劳  动者健  康监护  档,未建立、健全工作场  所职业  病危害  因素监  测及评  价制度,未按照  规定公  布有关  职业病  防治的  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


害事故  应急救  援措施,未按照  规定组  织劳动  者进行  职业卫  生培训,或者未  对劳动  者个体  防护采  取有效  的指导、督促措  施,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  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  未按照  规定存  档、上报和公布


的处罚

148

行政处

罚类事

用人单  位未按  规定及  时、如实地申报  职业病  危害项  目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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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行政处

罚类事

用人单  位有关  事项发  生重大  变化,未按规定  申报变  更职业  病危害  项目内  容的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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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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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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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行政处

罚类事

违反《职业卫生  技术服  务机构  监督管  理暂行  办法》第四十五  条的处  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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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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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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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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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卫生监   督检查   (子项:1、公共  场所卫   生监督   检查;2、生活饮   用水卫   生监督   检查;3、学校卫   生监督   检查;4、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  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  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

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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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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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卫   生监督   检查;5、医疗卫   生机构   职业病   防治卫   生监督   检查;6、放射卫   生监督   检查)

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

作。3、《学校卫生工作条 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  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4、《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   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   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给予行政处罚。5、《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89条  对医疗  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  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  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  施。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3条第2款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  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

3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8号)第4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  令第55号)第3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的监督管理。第3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52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一)负责医疗机  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和校验;(二)对医疗机  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  导;(三)负责组织对医  疗机构的评审;(四)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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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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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号)第66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

作。卫生部其他相关规章   条款。2、《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  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

理。第52条第1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3、《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  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28号)第31条第2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  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31条第2款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   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   理工作。5、《产前诊断技  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33号)第7条第4款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   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   督管理。 6、《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   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   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7、《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办法》((卫生  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的监督管理。8、《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  号)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  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  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  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  要求;(二)诊疗行为是  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

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   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   规定;(四)是否依法维   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   益。

153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

医疗广告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令第26号)第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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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检查计划及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154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母婴保健法》(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第2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  务院令308号)第3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工作。《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3号)办法(修正)》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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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155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献血及血液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献血法》(主席令第九   十三号)第4条第1款  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   作。 《江西省实施<献血   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3号)第4条第1款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   理部门,献血管理机构负   责办理献血管理工作的具   体事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6  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   督管理工作。第50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   列职责:(一)制定临床   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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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

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5号)第2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  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  管理。

156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监督检 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08号)第3条  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  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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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   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30  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牟采血浆站、供   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   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   督管理。《单采血浆管理   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   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2条第1、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

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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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作。

157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人体器官移植监督检 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 务院第491号)第4条第1款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  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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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

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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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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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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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  第5号)第4条第2款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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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护士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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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乡村医生执业监督检 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条第2款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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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6条第1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  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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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

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4条第2款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   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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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艾滋病防治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4条第2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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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7条第1款  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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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   管理工作。第50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   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家免   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二)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   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   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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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24号)第3条第1、4款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  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  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  物安全管理工作。第4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  列职责:(一)对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样本的  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  督检查;(二)对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  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  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  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四)对实验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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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67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  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4条第2款  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  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第  33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第34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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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68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

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  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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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28条第1款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  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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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 提供科学依据。第3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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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16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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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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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贮置

集 置 医物集、处作的防督    物 处 位废收送、工员生监查废 中 单 疗的运 存 和人 卫护 检

检查计划及方案

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三十条  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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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 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 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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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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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发放监管

检查计划及方案

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 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  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

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  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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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  目和技  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  职业病  危害预  评价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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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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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  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  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175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职业病  危害严  重的建  设项目  (不含  医疗机  构)的防护设施  设计审  查、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  护设施  竣工验  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   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  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   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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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76

其他行

政权力

(其他

审批

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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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177

其他行政权力(其  他)

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书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实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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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其他行政权力(其  他)

计划外生育举报调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对实名举  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   生育线索清楚的,卫生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   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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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其他行政权力(其

对公职人员违反计划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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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生育的   核查处   理(核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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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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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 权力)

被许可  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  取得行  政许可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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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 权力)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 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  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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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 权力)

加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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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83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 权力)

抽样取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  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  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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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 权力)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  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  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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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 权力)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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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备  案)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27号)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  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  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  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  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  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  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  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  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自信息形

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县卫健委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

站■政务服

务中心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

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准、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

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187

其他行政权力(备  案)

对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  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  担责任。”

自信息形

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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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站■政务服

务中心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

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准、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

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188

其他行

权力

(行

政监督

查)

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督查考核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  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  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  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  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  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  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  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  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  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  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  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  行检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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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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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修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府办发[2012]21号)(二)负责实施全县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189

其他行

权力

(行

政监督

查)

对全县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及打击“两

非”工作监督检  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禁止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8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按  照各自职责, 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胎儿性别签定和施  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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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  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签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190

其他行

权力

(行

政监督

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  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  行监督与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  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  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  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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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及方案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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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行政确 认

计划生育手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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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鉴定

办理材料

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人口科技(2 0 11)67号)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   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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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行政确 认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确 认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   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  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人口   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   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村

(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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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  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二)确认条  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  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  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

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

准。4、州级和省级人口 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193

行政确 认

计划生育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  学活动实施方案》( 赣人口办字〔20 09〕48  号) :“( 一)助学对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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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二)严格考核,狠抓落  实,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关爱女孩阳光助学  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其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单位人口和计划生

育目标考核管理责任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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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行政确 认

晚期血吸虫并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确 认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

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5]29号):“二、定点医院的确定。(二)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  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  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  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  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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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  管,组织专家采取明察暗  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

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

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试行)通知》(为办疾  控发[2006]4号)附件,第二条:“定点医院的确定  和撤销。1.县(市、区)

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 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


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

195

行政征 收

社会抚养费征 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号2015

年12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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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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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行政强 制

对检疫  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

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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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者、疑似检疫传  染病病  人和与  其密切  接触者,实施临  时隔离;封锁已  经污染  或者可  能污染  的区域;对被检  疫传染  病病原  体污染  或者可  能被污  染的物  品,实施控制和  卫生处  理的;对通过该  疫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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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  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  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  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

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交通工  具及其  停靠场  所,实施紧急卫  生处理;需要采  取的其  他卫生  检疫措  施

197

行政强 制

封闭被  病原微  生物污  染的实  验室或  者可能  造成病  原微生  物扩散  的场所,对病人  进行隔  离治疗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

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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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 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 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 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 预防、控制措施。

198

行政强 制

查封或   者暂扣   涉嫌违   反《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 规定的   场所、设备、运输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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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工具和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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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 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99

行政强 制

发生因  医疗废  物管理  不当导  致传染  病传播,或者有  证据证  明可能  导致传  染病传  播时,采取临时  控制措  施,疏散人员,控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  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  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  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  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  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  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  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  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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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现场

200

行政强 制

封闭公  共饮用  水源、封存食品  以及相  关物品  或者暂  停销售  的临时  控制措  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  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  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  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  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  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  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  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  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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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行政强 制

封闭被  传染病  病原体  污染的  公共饮  用水源、封存食  品以及  相关物  品或者  暂停销  售的临  时控制  措施和  销毁被  污染的  食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  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  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  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  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

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

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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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  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  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  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  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  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

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202

行政强 制

被传染  病病原  体污染  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  品强制  消毒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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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行政强 制

(临时  控制措  施)责令暂停导  致职业  病危害  事故的  作业;封存造成  职业病  危害事  故或者  可能导  致职业  病危害  事故发  生的材  料和设  备;组织控制职  业病危  害事故  现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

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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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包括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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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行政奖 励

对在传  染病防  治工作  中做出  显著成  绩和贡  献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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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行政奖 励

对在母  婴保健  工作中  做出显  著成绩  和在母  婴保健  科学研  究中取  得显著  成果的  组织和  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

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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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政奖 励

对在精  神卫生  工作中  作出突  出贡献  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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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行政奖 励

对在学  校卫生  工作中  成绩显  著的单  位或者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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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政奖 励

对在艾  滋病防  治工作  中做出  显著成  绩和贡  献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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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行政奖 励

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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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的护  士,给予表彰、奖 励

结果信息——表彰奖励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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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行政奖 励

对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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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奖 励

对在发  展中医  药事业  中有突  出贡献  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  彰或者  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条对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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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奖 励

对县级  据实举  报计划  外怀孕、计划外  生育、非医学需  要的胎  儿性别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据  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   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   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   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   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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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和  选择性  别的人  工终止  妊娠手  术、非法销售或  者使用  终止妊  娠药品  等违法  行为的  人员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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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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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奖 励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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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核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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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行政奖 励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  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  优待:(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

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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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215

行政奖 励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 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

室、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  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农  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  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  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  生协办字〔2004〕4号、赣中招办字〔2004〕5号)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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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行政奖 励

计划生育爱心保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   向工作管理规范(试行)》(赣人口字〔2008〕11号)第五条第四款: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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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表彰奖励名单

爱心保险。为符合条件的  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  户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爱心保险,省财政每人  每年补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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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行政奖 励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16年1月  修订)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  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

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  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  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  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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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

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  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  励金。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  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  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  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  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  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  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  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

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218

行政奖 励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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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表彰奖励名单

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

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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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行政给 付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给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  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33号):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  生项目目标、范围和基本要求。(一) 项目目标。

总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 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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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素质。(四)服务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  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

查、影像学检查、风险  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六)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在现居住地结算,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220

行政给 付

免费提  供计划  生育“四术”服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    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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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办理流程

咨询投诉渠道

221

行政给 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给 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经依法鉴定   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   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   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   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江西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划生育手术各项结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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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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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包括挂号费、门诊费、术前检查费、材料检查费等费用,术中、术后特殊情况及用药费用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按照当地统计医疗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费用均为财政支付范畴,一律不得向农村群众收取。

222

行政给 付

计划生  育药具  管理、免费发放  和随访  服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计划生育药具管  理办法(试行)》(赣发  改收费字[2011]647号)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  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  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  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  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  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  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  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  务等。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  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  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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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223

行政给 付

“失独  家庭”再生育技  术服务  资金给  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赣卫妇幼字〔2014〕28号)规定:在市、县级服务机构服务基础上,本着对象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原则,设区市对具备生育条件仍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对象统一组织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费用由市、县人口计生委补贴或对象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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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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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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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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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筛查和晚血病人救 治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 务院令第463号)第463  号)第二十八条:“血吸  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  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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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  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

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  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  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  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  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  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  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  血吸虫病的,依照《工商  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  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  待遇。对未参加工商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

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

查、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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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行政给 付

参加突  发事件  应急处  理医疗  卫生人  员补助  和保健  津贴,参与应急  处理工  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  补助和  抚恤给  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  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  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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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  染病防  治工作  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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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抚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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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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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艾  滋病防  治工作  或者因  执行公  务感染  艾滋病  病毒、丧失劳动  力或者  死亡人  员补助、抚恤给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

第二款:“对因参与艾滋

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

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

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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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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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传  染性非  典型肺  炎防治  工作的  医疗卫  生人员  补助和  保健津  贴,参与防治工  作发生  疾病、残疾死亡  的人员  补助和  抚恤给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  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35号)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  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  助和保障津贴;对参加防  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  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  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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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  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2号):

“二、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是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

实施和完成国务院《规划》任务,省财政将随着经济   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结核   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设区市、县(市、区)  财政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  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及工作  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 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经  费投入,将结核病防治工  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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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

理,做到专款专用。各县  (市、区)财政要按照当  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  于0.10元的标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

231

行政给 付

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十二五”期  间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  字〔2012〕30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  快推进,‘光明·微笑’工程、儿童‘两病’免费  救治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惠及广大群众,均等化水  平不断提升。”

《省卫生厅省委宣传

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

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光明·微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

〔2009〕48号):“一、 工程目标整合、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全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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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为所有视力≤0.1的  白内障患者和唇腭裂患者  实施专项救治,2年内使全省具备手术在适应征的20万例白内障患者和1.2万  例次唇腭裂患者都能得到  及时免费手术治疗,以帮  助残疾患者恢复功能,提  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

《省卫生厅省委宣传

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

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  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

〔2010〕61号):“一、 指导思想,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优先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开展救治试点工作,通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新农  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和医  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紧密  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助和  支付办法,实行免费救治,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重大  疾病的经济负担。”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

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1〕98号)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

会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

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

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2〕134号)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

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妇女

“两癌”免费手术治疗工  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3〕64号)

232

行政给 付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给 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

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

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  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  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  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

止。”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  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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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通知》(人口政法

〔2011〕62号):“从2012年开始将三级以上计划生  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  简称'b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

233

行政给 付

老年人高龄津贴给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  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 府厅发〔2014〕65号)“优待项目和范围(一)政务服  务优待。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  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  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  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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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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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 老年人免费乘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龄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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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意外伤害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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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 府厅发〔2014〕65号)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江西省老龄办《关于做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老龄办〔2012〕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意外伤害保  险费省级经费的通知》(赣财行指〔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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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 决

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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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

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准、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


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结果信息——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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