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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1.永修县某文体培训中心在中小学校园内开展非公益性广告活动案
2024年1月3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修县某文体培训中心在中小学校园内开展非公益性广告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在我县某学校的课后服务“围棋兴趣班”上,培训老师会引导学生在下课后前往永修县某文体培训中心参加课后培训,并且在学校内发放广告宣传单。根据投诉信息,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为扩大生源,当事人自行设计广告宣传卡,委托永修县某广告公司印制,并由当事人的员工分别在两所小学校园内发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青少年判断力不足,辨识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商业广告误导,本案严厉打击了商业广告违法进入校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此类行为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营造了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
2.九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槟榔11包、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九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口味王金石之交槟榔6包、金风玉露槟榔5包。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口味王集团”微信公众号对当事人销售的槟榔进行扫码,扫码结果显示“产品非本公司产品”,2024年1月4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结论,确认上述产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的产品,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任何第三者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假冒槟榔,不但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营造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打击了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3.永修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3年12月,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永修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格式合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5份,上述协议均为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合同。经查,合同中存在“协议班学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试未通过,【1个自然日】内主动联系甲方,提交考试未通过的真实信息,申请退款,甲方核对后在【80个工作日】内给予全额退款”的退费规则,该条款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合同拟定方,违反公平原则,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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