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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二萍
当事人:刘二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永修涂埠镇老城刘辉信誉果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6UH8E
住所(住址):永修县老城蓝天大道D栋10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二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425******30019
联系电话:13*****23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修县老城蓝天大道D栋101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4月2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接到九合乡政府举报称在九合潦河桥头有人在装卸进口水果,永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南昌采购的物质必须经过县相关部门备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方可进入永修经营。该店共采购进口水果34件,其中菲律宾香蕉20件、越南火龙果5件、秘鲁葡萄(提子)2件、西梅2件、智利李子5件(经手机翻译的中文名称),当事人提供了“四证”等复印件,但是无法对上,且西梅没有“四证”(如检疫检疫证明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扣押。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7条(依据监督检查职权的)的规定。我局当天进行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的经营食品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的经营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申辩认为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减轻处理。经合议我局同意减轻处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案件,减轻处罚裁量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事人申辩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希望能减轻处罚;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第一十八条裁量细则第二款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8000元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电子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及时缴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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