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01-0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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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0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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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永市监(食)罚决〔2022127

当事人:邓芝(永修县华湘校园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名称(永修县华湘校园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425MA2*****2P              

住所(住址):永修县新二中教职工宿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12*******062542

联系电话:136*****93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修县新二中教职工宿舍

2022510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体局、县卫健委根据永修县食安办要求对我县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至永修县新二中时,在该校食堂旁的一处校园超市内北边第一、二、三排货架上发现有卫某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净含量65克,外包装上有“约吗”等字样食品共计9包。根据2022124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依法进行了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承认在永修二中华湘校园便利店销售了“约吗”等字样的卫某大面筋调味面制品。

当事人在校园内经营“约吗”等字样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的事实;

2022514日,我局对永修县华湘校园便利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申辩认为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从轻处理。

该案件属于一般行政案件,依据减轻处罚裁量标准:《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结合案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销售“约吗”等辣条产品数量较少,经合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结合案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第十五条裁量细则“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本局案审会一致通过,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底线营销食品“约吗”等字样食品共计9包;2、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电子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及时缴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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