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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修县虬津中学小卖部
九永市监(食)罚决〔2020〕171号
当事人:永修县虬津中学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永修县虬津中学小卖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425MA3*****5U
住所(住址):永修县虬津中学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国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5******125419
联系电话:133*****47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修县虬津中学内
2020年11月11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修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永修县虬津镇中学小卖部经营的“八宝里青丝(熟粉糕点)”经抽样检验,所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8日将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我局当天进行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检测报告,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4.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申辩认为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减轻处理。经合议我局同意减轻处罚。
行政案件,减轻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申辩认为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希望能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第十五条裁量细则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合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2、处以人民币4940元整的罚款,合并罚没金额5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电子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及时缴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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