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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永市监(食)罚决(2020) 154号
当事人: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食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5*****86
住所(住址):永修县艾城马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0102****0225**17
联系电话: 186****096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修县艾城马湾
2020年10月29 0,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对永修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江 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食堂)生产经营的卤鸭除经抽样检验,苯甲 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 27日将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我局当天进行立 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 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检测报告,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4.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申辩认为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减轻 处理。经合议我局同意减轻处罚。
行政案件,减轻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 下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生 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申辩认为涉案财物货 值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希望能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江西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 (二)项之规定“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第十五条裁量细则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2000 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合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2处以人民币5000元 整的罚款;合计罚没金额536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 电子缴款书,并将罚没款及时缴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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