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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惠企政策(摘要)
一、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奖励
对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优化企事业单位奖励政策。
1、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8000元;
4、对成功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40万元;
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
三、引导企业保护发明专利和 PCT 专利的有效性
1、对保护期超过9年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第十年起,每年给予所缴年费60%资助;
2、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资助人民币8000元。
四、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工作
1、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每件给予奖励5000元;
2、达5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10000元;
3、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20000元;
4、对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担保等有关费用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九江市专利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获得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对在本县成立的具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及合伙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代理我县发明专利首年度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达到80件且授权累计达到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的服务能力提升一次性奖励;
2、对代理我县发明专利并授权每年累计达到15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优质服务奖励2万元。
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
对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服务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推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力度。
1、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
3、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完成复审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
九、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十、促进专利转移转化运用。
1、对经本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专利转移转化数量(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累计在10件以下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2、累计在10件以上的,每件给予600元奖励,
3、累计在20件以上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
4、40件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
5、对企业引进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优质转化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奖励。
6、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每企业每次给予1万元的会展资助。
十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打造质量标杆企业。
1、对获得国家、省长、市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
2、对参与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首次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再审核认证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4、对企业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一个产品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的一个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1、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对江西名牌产品复评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西省、九江市)、团体标准、“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标准、(主导参与制(修)订排名前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3、对承担数字经济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在上一条款基础上增加奖励3万元;
4、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5、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按期通过验收考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
6、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参与企业标准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股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鞠晓红:0792-3229409
黄春华:0792-322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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