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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辰久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建罚字【2019】第(002)号
当事人:江西辰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佐坤
职务: 总经理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龙泽家园6栋1号商铺。
你(单位)于2019年3月14日在永修县涂埠镇内江村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因有视为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22432元整(大写:贰万贰仟肆佰叁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缴到:永修县财政局,开户行:九江银行永修支行(备注:建设局),账号:7272501001000473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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