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08-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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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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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23年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工 作的通知》(赣卫人字〔2023) 23号)、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3 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九人社字〔2023) 35号)等有关文件 要求,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卫生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 事与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范围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 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工作,符合卫生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条件

(一)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江西省卫生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社发〔2017) 46号)。学 历、资历条件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21) 51号)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 46号)执行。

(二) 申报类别分为省市、县区、乡镇三类,一般根据所 在医疗卫生机构类别确定,对已取得乡镇类、县区类卫生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在本单位正式聘任后,方可在单位申报 职数范围内自愿竞争申报高一类别的资格。

(三)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 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 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不在起 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四) 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援疆援外期满人员 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特殊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我省有关规 定执行。

(五)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 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 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 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 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 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 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

(七) 申报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3年有效, 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中任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 的人员可申报2023年职称评审。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量化评分 指标之一。

2023年度考试成绩可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官网(www.21wecan.com)查询打印。

三、推荐名额和程序

(一)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实行比例控制,各单位 在申报推荐前,要先向同级职称办报备单位职数和推荐人数。

(二) 在单位核定的高级岗位空缺数(已聘人数加未聘人 数小于岗位数)或相关高级岗位数的3%比例内进行申报推荐。 公立医院人员、民营医院人员均由单位集中统一申报,民营医 院的申报比例参照控制。

(三) 各申报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制 订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数额; 符合申报资格条件人员可根据资格条件参加竞争申报;单位建 立考评机构,对申请参加竞争的人员,结合其任现职以来的职 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 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要切实履行好审核、 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照“五个公开,一个承诺"要求,对职称 政策、岗位职数和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 等五个方面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展, 对单位职称推荐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和对申报人员信息材料真实 有效性的审核进行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 他违规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 178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一线医务人员申请享受职称评聘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赣卫人 字〔2020) 10号)、《关于做好新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 人员申请享受职称评聘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赣卫人字〔2022) 29号)精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经市卫生健康委、各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卫生健康单位审核上报的名单 为准)申报政策如下:(一) 申报条件

1. 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如单位无相应岗位 空缺也可申报。

2. 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或副高职称,并 受聘满4年的人员可申报副高或正高职称。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奖励的,可直接审定高一级职称。

3. 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 经历视同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学时学分。

4. 申报专业须与现有资格专业一致,现有资格专业与申报专 业不一致的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按照执业资格、执业范 围规定的专业申报。申报类别按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级别进行对 应选择,不得跨类别申报。

5. 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 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时间按年头计算;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6. 其他条件按《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赣人社发〔2017) 46号)执行。

(二) 评审条件

1. 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将参加疫情防控的 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对论文不作 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工作总结、 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抗疫成果作为参评业绩 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供。

2. 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对提供论文者实行 量化评分,其中申报县区类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业绩条件仍须符 合《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社发

〔2017) 46号)要求,提供相应的业绩材料。

3. 其他标准按《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赣人社发〔2017) 46号)执行。

五、网上申报

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含自主评审)使用 “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 评审、网上发证。请各地、各单位尽快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 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赣人社字〔2023) 174号”文 附件)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单位账 号。民营医院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创建;个人账户由单位创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账号均 由单位创建,均从单位申报职称。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从即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申报人 员要诚信申报职称,在规定时间内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要 求登录系统实事求是填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 材料,同时在网上签订《个人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 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置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 个人承担。原则上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不再补充材料。报省 卫生高级评委会评审的,上传JPG格式或PDF (连续的页面) 格式的扫描件,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 料;报市卫生高级评委会及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的,上传扫描件 格式要求及纸质申报材料应符合现实要求。

申报人员在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及业绩成果材料时 须仔细对照资格条件,明确标明上传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具体条 款。

(一) 申报系列

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在系统“填写基础信息”-“申报系列”栏选 择“卫生(抗疫一线)”,非一线人员选择“卫生”系列申报。

(二) 学历材料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 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4年1月底前有效);

2.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 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2年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 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 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材料

上传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如现专业技术资格 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 批复文件。

(四)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材料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上传连续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 案表》(聘任时间以表上时间为准)。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企业医院人员、民营医院人员提供单位聘任文件。

(五) 执业资格证材料

申报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在系统“其他材料证明一从业 资格证”栏目上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或护士执业注 册证书。申报人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 相关文件规定。

(六) 社保缴费材料

申报人员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相关材 料证明”栏中选择“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情况”系统将自动关联社 保参保信息。要求申报人历史缴费月数不少于半年,且当前职 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 位名称不一致的,须在“其他”栏中上传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 隶属关系证明,并加盖两者公章的附件。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 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 技术人员,其社保缴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由地方人社部门认真 核实其相关信息,统一报省职称办同意后,组织申报。

(七) 继续教育材料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提供2022年度的医学继续教育 合格证明,在系统“其他材料证明一继续教育证明”栏目上传省、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出具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八) 基层服务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 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 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且须在系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栏目 选“到农村或基层服务”上传《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核查 表》(附件1)。省卫生健康委派出的柔性援疆医生援助期间视同 下基层服务年限,须上传柔性援疆证明材料。

(九) 解决疑难问题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材料

提交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 业水平及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3例报告,申报人须填写 《主持或主治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 告》(附件2),涉及病案须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经单位审核公示后盖章扫描,在系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栏目 选“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上传报告。

(十)专题课材料

提交取得现资格以来(或五年内),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 员讲授专题课材料,申报人须填写并在系统“专业技术工作经 历”栏目选“带教(讲授专题课)”上传《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讲 授专题课一览表》(附件3)。

(十一)论文材料

1. 对照论文、著作条件要求,论文代表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 作者发表(出现并列第一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时,此文章仅供 并列作者中排名第一者使用),由申报者按论文水平高低排序, 上传论文数量应不超过3篇。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 致。

2. 国家级和省级期刊执行《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医学杂 志分级汇总表(试行)》(赣卫人字〔2013) 12号)规定,“核心 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北京大学《中文 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为准。申报人员提交代表作论文须在 “清华同方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资源系统”进行检索验证,SCI 收录检索通过ISI Web of Knowledge (国内大学图书馆一般都有 入口)网页上面的Web of Science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 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无法在上述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专业 技术资格的依据。所有外文论文须提供中文译文。

3. 为加强学术诚信建设,用人单位需对参评论文代表作需进 行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重要评审依据,为保证检测平台 和标准一致、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复制比检测工作统一使用 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作为检测工具。

4. 申报人员撰写论文的原始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 论文代表作需提交《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附件4)。

5. 论文扫描件包括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 论文检索、《论文所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论文检索证明(请 在指定位置提供论文检索链接)、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著作包 括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 字数页。

(十二)课题材料

1. 对照课题要求,由申报者按级别水平高低排序,提交的数 量最多不超过2项。课题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2. 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报告》(或

《验收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以及该课题研究人员所 发表的与课题研究成果相关论文。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 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课题立项、结题(验收、 鉴定)单位盖章页、课题论文,新技术引进还须提供查新与推 广证明。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 单位公章。

1. (十三)专利材料对照专利要求,提交发明专利(不可提交实用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由申报者按水平高低排序,提交的数量最多不超 过2项,专利内容应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2. 专利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专利"栏进行检索验 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

(十四)获奖材料

1. 对照获奖要求,扫描上传不低于规定获奖等次的科技奖 励,提交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项。获奖内容应与本人申报专业 相一致或相近。

2. 科技奖励证书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

(十五)荣誉称号材料

对照荣誉称号要求规定,扫描上传相应的荣誉证书和文件。

(十六)专题报告

抗疫一线(含援鄂)医务人员须按文件要求提供抗疫成果 专题报告。

申报县级及以下须提供规定数量的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是 反映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本人业务水平的书面报告,在系统 “其他业绩”栏目选“专题报告''上传。其主要内容包括:任现职期 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具体要求应是申报人员在任现 职期间比较集中开展的专业业务工作中选择1・2项有较高代表

水平的业务,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表述:一是结合和引用国内外 同行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二是必须系本人在任现 职期间主持的临床诊治、护理或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复杂的药物调剂和实验室 技术等;三是专题报告均可溯源,应提供相应的病案号(住院 号)或诊断报告编号,可参考《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 其中,门诊病案需提供可追溯的门诊日志等原始资料来源,公 共卫生需提供现场调查或实验数据报表、现场日志等以便抽查 调阅;四是结合和引用的国内外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

六、网上审查

(一) 用人单位要坚持评用结合、以用为本,充分发挥职 称正向激励作用和用人主体作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 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 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推 荐方案,推荐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评审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 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 案。

(二) 主管部门和县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 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 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专业是否 与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 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主管部 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市职称办网上受理全市卫生高级资格的截止时间为 2023年8月21日,省卫健委网上受理卫生高级资格截止时间为 2023年8月31日。


七、其他事项

1. 资格审查费和评审费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 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

〔2004) 5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 职称评审应向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倾斜,评审中应单独分 组、单独评审、单独划定通过率,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 审条件是晋升的最低要求,评审结果由各级评委会按照客观公 正、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

3. 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和提前申 报的优惠政策只能在申报同一层级职称时享受,若本年度评审 未通过的,下一年度可继续按优惠政策申报直至评审通过。具 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抗疫一线医务人 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评审,各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向抗疫 一线人员倾斜。

4. 今年我市卫生专业副高职称评审坚持进一步规范评审程 序,创新评审方式,切实提高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含面试环节, 其中医师类还需抽取病案及考核工作量,相关事宜由市卫生健 康委另行通知。

职称评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各单位要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 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 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无法申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 通知》(九人社字〔2023) 35号)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核查表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及专业


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以来 在基层服务 时间及地点 服务内容 (由本人填写)

1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服务内容: 受援单位:(盖章)

2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服务内容: 受援单位:(盖章)

3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服务内容: 受援单位:(盖章)

累计服务时间: 月

本人工作 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查情况 (由核查组填 写)

1

第1个月

第2个月

第3个月

第4个月

第5个月

第6个月







2

第7个月

第8个月

第9个月

第10个月

第11个月

第12个月







核查结论:共计 个月

核查组长: 核查成员: 年 月曰

2.若在多个受援单位服务,须多个受援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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