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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对象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民生服务办,各养老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为优化低收入人口就医服务,实施及时精准的医疗救助措施,更好地保障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权益,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九医保发〔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九医保字〔2025〕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低收入口就医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农业农村局监测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口”)。
二、优化就医服务管理
(一)严格首诊接诊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须严格落实首诊接诊管理与分级诊疗制度,遵循“县域内首诊、逐级转诊”原则,引导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病情稳定、相对较轻的,优先引导至属地乡镇卫生院诊治;对病情严重、情况复杂的,及时转诊至县域内定点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可转回属地乡镇卫生院开展康复治疗。
(二)规范转诊转院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的低收入人口,可直接办理转院手续;因病情确需转诊至县域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认,由转出机构出具转诊单。对有精神病史的低收入人口,优先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确需外出康复的,须履行当地首诊程序,及时办理转诊手续,且需提供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或永修县安康医院出具的诊疗证明作为转诊依据。
(三)优化医保经办服务。低收入人口优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确保困难群众方便及时就医。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的,与医院确认相关身份信息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低收入人口在统筹区域外异地就医的,按照我省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和备案管理规定执行,但须同时满足两个前置条件:①已在县域内完成首诊;②就诊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救助定点结算资格。
(四)落实护理保障政策。严格执行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全面的住院护理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三、强化监督考核机制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要切实扛起低收入人口就医政策宣传责任,全面推广普及“县域 内首诊、逐级转诊”就医政策,保障困难群众便捷就医。民政、
医保、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将低收入人口“县域内首诊、逐级转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二)加大考核问效力度。压实属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对低收入人口的健康管理责任,规范建立签约服务台账, 强化低收入人口健康状况动态监测,为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重点人群每年至少开展4次随访,对新增对象,在确认身份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四个一”工作:即完成一次家庭医生签约,建立一份健康档案,开展一次上门随访,进行一次健康帮扶政策宣传,发现健康问题并协助就医。严格执行低收入人口“县域内首诊、逐级转诊”政策,纳入村医绩效考核,持续提升困难 群众健康管理服务质量。
(三)严格问题线索移交。医保、卫健部门应加大对涉嫌套取医保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反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医保、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县医保局提供本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县医保局向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提供低收入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等信息,共同保障好、服务好困难群众。
(二)认真组织实施。县医保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精准惠及困难群众。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在认定低收入人口时,同步开展就医政策宣传;县医保局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加大面向社会和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引导低收入人口科学合理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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