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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条、第四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检查内容: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二、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
(四)检查内容: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三、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2月4日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四)检查内容: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4.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四、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四)检查内容: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五、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四)检查内容: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六、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四)检查内容: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七、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艺术考级机构
(四)检查内容: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八、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四)检查内容: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备案;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对网络表演市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六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四)检查内容: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表演内容核查;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网络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表演者管理情况;表演者身份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标识标注情况;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用户注册系统情况;违法信息发布处理报告情况;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自审情况;自审信息报送情况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3.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
(二)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三)检查对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四)检查内容: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网络表演经纪人员资质情况;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认证身份信息及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一、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2.《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四)检查内容: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二、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3.《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
(四)检查内容:
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场所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三、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在线旅游经营者
(四)检查内容: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四、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旅游经营者
(四)检查内容: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五、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被许可人
(四)检查内容: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六、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五条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四)检查内容: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七、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检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文物销售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
(四)检查内容: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八、对广电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检查主体: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三)检查对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四)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合规经营(如放映广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票务系统安装及使用规范性;
2.检查是否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节目内容是否合规;
3.检查是否擅自安装卫星接收设施;是否涂改、转让许可证。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十九、对新闻出版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二)检查主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三)检查对象: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
(四)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销售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出版物进销货凭证留存情况;是否悬挂许可证;
2.检查是否承印非法出版物、印刷委托书执行情况;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频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六)检查时间:2025年5月至12月
(七)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永修县
(九)执法人员所在区域:永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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