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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农民建房报批(农用地)暂行方案
为规范我县村民建房管理,推进秀美乡村建设,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建房报批(农用地)管理工作,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发〔2020〕25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农字发〔2020〕5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的通知》(九自然资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少占用地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不符合的采用宅基地预留指标),合理引导农村村民相对集中建房的原则,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标、依法审批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但新分户的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下规定的标准。
(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
(一)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
(三)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湿地,涉及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采用县局联审方式,需由县局各对应业务股室先出具审查意见后,耕保再参照审查,组卷材料上报。
需要如下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用地请示(内容包含有符合一户一宅说明、有无违法说明、有无污染地块说明等);
2、省厅25号文件附件1、2、3;
3、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公示示意图
5、分户表(需盖章签字);
6、线文件(ArcGIS2000);
7、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地踏勘情况表;
8、实地近景和远景照片(备注说明是否动工);
9、执法监察意见(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查处意见和查处结果等相关材料);
10、县局各股室出联审表;
11、现场踏勘情况表附件4(所附照片需有建房本人在所建位置);
12、环保部门出具污染地块说明;
13、林业部门同意报批说明
14、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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