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检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1-11-1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573007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
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形式 | 监管层级 | 抽查依据 | 监管对象 | 监管主体 | 监管方式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2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建设项目 | 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3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监管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区县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 | 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4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 | 现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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