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工作动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7-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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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普法宣传(八)

发布日期:2025-07-1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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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项目法人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六)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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