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03-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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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行政应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3-1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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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复议机关:永修县人民政府

20223月18日,申请人某某将其持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停放于永修县新华路路段,县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车后对车辆采取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5月18日,江西省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5月18日向永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案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所停车的位置是自己家门口,该位置没有停车标线,没有停车收费,不是行道上,不是管理收费地带。申请人停车位置旁边也有其他车在停,没有贴罚单偏偏贴申请人门口停的车,之前申请人也因为停车停在家门口位置被处罚,但贴的罚单已经被取消,第二次为什么还要贴罚单。

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新华路人行道巡查发现,申请人将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停放于该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该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执法人员对其车辆采取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同时将该车的违法停车证据移送我大队处理。经被申请人审核,该车违法停车证据充分有效,足以认定该车驾驶人违法停车行为,故将该车违法数据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1、2022年3月18日8时57分左右,申请人将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永修县新华路路段,该车停放的位置并未划停车泊位且该路段有“除泊位外全路段禁停”标志牌。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车后,对申请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同时将该车的违法停车证据移送被申请人处理。

2、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内容】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申请人将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永修县新华路路段,该路段有施划的停车泊位,申请人并未将车停放在左侧的停车泊位上,而是停在未划线的人行道上,且该路段有“除泊位外全路段禁停”标志牌。因此,关于申请人称其停在其店面门口,该路段没有停车标及不属于人行道,应当不予处罚不予支持。

裁判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

【办案体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停车。申请人认为所停车的位置是自己家门口,该位置没有停车标,故不属于违法停车但是经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车辆停放位置并未划停车泊位且该路段有“除泊位外全路段禁停”标志牌因此还是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处罚决定

随着私家车拥有量大幅攀升,停车就成了百姓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尽管交管部门三番五次整顿乱停乱放现象,但仍有不少车主我行我素,继续随意停放,不少商户把私家车横放在自己店铺正前方,占据十平米场地不许其他车辆停放,显然是把这块场地当成了”私有财产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规范的城市交通秩序需要每位市民的努力指定地点停车,尊重他人也方便自己广大车主在日常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将安全制度牢记在心中,有时候哪怕多费一点时间按规定停车也不要影响他人正常出行停车让文明交通成为城市新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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