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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1.某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台式芒果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永修县局执法人员同武汉市某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对永修县白槎某超市进行食品抽检。该批次台式芒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台式芒果是当事人在德安县某水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29.2公斤,进货价11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2.某公司涉嫌未依法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案
2025年5月2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永修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白槎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经查,叉车(产品编号:C19030617482)由雷某无证操作,且长期未安排持证人员上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未依法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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