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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
1.永修县某超市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8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修县某超市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5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中,永修县某超市销售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山药”相关的进货检验报告和进货登记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各食品经营单位应提升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2.永修县某车行经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2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修县某车行经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出厂合格证不一致。经调查核实,确认上述车辆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改装乱象时有发生,当事人私自改装并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永修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了相关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3.胡某非法渠道购进未取得进口药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毒素案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据其陈述,胡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为其注射玻尿酸,完成注射后,投诉举报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其怀疑产品不合格。根据该线索,我局对胡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胡某违法购进使用标示为“WIZTOXo Clostridium Botulinum ToxinType A”的产品,其本人无药品经营资质,涉案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购进渠道不合法,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广大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做群众健康的守护者。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选购、使用时应查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销售无核准药品,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反映。
4.永修县某餐饮店餐饮店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2024年8月19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店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某餐饮店违规收取违规收取餐具费,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内未公示告知顾客收费内容,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不合理收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对于餐饮场所向顾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餐位费等现象,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认为这是自己应当负担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经消毒的免费餐具,如不需茶水、自助、额外消毒餐具等收费服务的,消费者可以直接拒绝。如遇商家强制消费,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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