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永修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永修县林业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4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消除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5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6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7 |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永修县林业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永修县林业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单位:永修县林业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